【法律术语“解惑铺”】保证合同:签字担保前,这些事儿您必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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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8 20:05

【法律术语“解惑铺”】保证合同:签字担保前,这些事儿您必须清楚!

政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6-01-06 17:57

开栏语

法律术语是法治文明的精炼表达,是公众理解司法活动的金钥匙。但生活中总有些专业的“法律术语”让人摸不着头脑——“诉讼时效”是多久?“举证责任”谁来担?“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别急,这些“专业词儿”,咱们法官用大白话给您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在盘龙法院的【法律术语“解惑铺”】里,没有晦涩难懂的法条,只有接地气的解读;没有枯燥的理论,只有实用的知识。希望通过这个栏目,帮您轻松掌握法律知识,让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心里更有底!

本期解惑:保证合同

朋友借钱,请你当“担保人”

公司贷款,需要你签字“保证”

这个字,能随便签吗?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有何天壤之别?

今天,盘小法就为您讲清

保证合同里的“知识点”

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关键特性

从合同属性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要求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单独签一份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写清楚保证条款。

两种保证方式:天壤之别!

这是保证合同最核心、最容易混淆的知识点,直接决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和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在责任承担顺序、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存在巨大差别。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时,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并对其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执行后债务仍无法完全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剩余的保证责任。简单说,就是“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而言,这等于多了一个可以随时追索的“第二债务人”,权利保障更为直接有力。简单说,就是“找债务人或找保证人,债权人说了算”。

保证责任:范围、期间与时效

保证责任并非无限,其具体内容、有效期限和法定的请求时效均有明确规定,这是债权人主张权利和保证人界定责任边界的关键。

保证的范围

保证责任覆盖的范围,首先遵从双方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依法默认包括主债权本身、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决定保证人是否需承担责任的固定不变的权利存续期间,它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约定优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

法定底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种约定因无法起到保证作用而被视为无效),那么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特殊起算: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本身不明确,保证期间则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不同,它是指债权人在主张权利后,其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对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个法律术语,你get了吗?”

“铺”外充电,相关法条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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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供稿:民二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王 娟

三审:董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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