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是选择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如果因为开发商违约没有交房,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能否解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周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周先生向地产公司购买一套总价69万余元的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前。同时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为购买该房屋,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约定,周先生向银行借款49万,地产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依约向该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银行也依约向周先生交付借款49万元,该款项直接支付至地产公司账户中。此后,周先生每月偿还按揭贷款。
截止至2022年9月29日,周先生共偿还贷款本息78776.54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于是,周先生通过快递向地产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告知函》。
随后,周先生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已解除,同时解除与地产公司、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地产公司需返还首付款207339元并支付违约金19525.5元,地产公司偿还自己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68008.34元;由地产公司向该银行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剩余的贷款本息等诉讼请求。

经安宁法院审理查明
周先生与地产公司曾在合同中约定,若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180天后,周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其中,关于通知的履行方式,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以“合同当事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寄出信件即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
1.周先生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已解除,合同解除后地产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该预售房备案登记进行注销,并承担相关办理费用;
2.解除周先生与地产公司、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3.由该地产公司返还周先生首付款207339元;
4.由地产公司支付周先生违约金6973.39元;
5.由地产公司偿还周先生已向银行的贷款本息78776.54元(自2020年3月6日计至2022年1月6日);
6.周先生未支付银行的剩余贷款本息由地产公司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
一方面,周先生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属依法成立且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者和销售者,交房期限届满后不能向周先生交付房屋,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此外,周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书面通知地产公司,故《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自该通知到达地产公司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违约解除的,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逾期交付。周先生要求地产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预售房备案登记进行注销并承担相关费用系恢复原状的请求,系合理要求。另周先生已经履行交付首付款207339元,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周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约定周先生向银行借款49万元用于购买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先生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已经解除,致使《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买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该合同不解除,周先生在己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既不能取得房屋还要偿还按揭贷款,各方权利关系明显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故对于周先生请求解除贷款合同应予以支持。
该合同解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产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同时地产公司还应当将周先生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周先生。
在生活实践中,开发商因房屋烂尾等因素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此时,购房者不仅没有得到房屋,还要一直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所以,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购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
来源:民二庭 保红敏 黄升
编辑:冯颜
一审:段寅彬
二审:宋文彪
三审:薛余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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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法释界】开发商违约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