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份:“空降”养子争家产,柳州法院发出追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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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09:58

法官断家事,析法倡家风

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

一位由福利院供养送终的“三无”老人,离世后其养子“空降”出现,并同老人二婚老伴子女争夺遗产。近日,一则不孝养子诉争遗产继承案件经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审理,依法判决老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柳北区法院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邮寄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由社会福利院对不孝养子依法进行追诉老人在社会福利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据悉,该类《司法建议书》在广西尚属首份。

“三无”老太太荣丹(化名)身前共有两段婚姻。1962年,荣丹与第一任丈夫杨平(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膝下无子,商量决定从老家将杨平的外甥夏文,接到柳州作为养子抚养。1980年初,夏文来到柳州,随荣丹、杨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1984年,杨平年老退休,养子夏文根据文件规定在养父原所在单位顶职接班。1985年,杨平因病离世。

1987年,荣丹与第二任丈夫蔡兴(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未共同生育及收养子女,而蔡兴在此前一段婚姻中生育的蔡婷(化名)、蔡丽(化名)、蔡光(化名)三名子女,此时均已成年。1994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处房屋。1997年,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并登记在蔡兴名下,同年9月蔡兴因病离世。2014年,荣丹以“三无”老人身份在社区的帮助下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2017年,荣丹因病离世,福利院一手操办了老人的丧葬事宜。

荣丹离世不久,荣丹的养子夏文突然出现,口口声声要继承养母荣丹遗产,特别是在如何分割荣丹和蔡兴身后所留的房屋问题上,夏文跟荣丹二婚老伴蔡兴的三名子女,各持一词,双发经多次协商未果。夏文于是将蔡婷、蔡丽、蔡光三人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分割其养母身后所留房屋。

原告夏文认为,其系荣丹的养子,涉案房屋系养母荣丹与二婚丈夫蔡兴在婚内购买取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蔡兴名下,但是并不影响涉案房屋的物权归属,现在养母荣丹去世,其作为养子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加上养母荣丹身前并未立有遗嘱或是遗嘱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其有权利全部继承养母荣丹在涉案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被告蔡婷、蔡丽、蔡光三人均不同意原告夏文的观点,三人认为,原告夏文与荣丹对外既没有以父母相称,也未长期共同生活,况且荣丹是一位在社区帮助下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的“三无”老人,荣丹身前的饮食起居、身后的殡葬事宜,均由福利院负责、操办。现在荣丹身后留有遗产,原告夏文就跑出来口口声声说自己是荣丹的养子,要继承养母的遗产,他们认为夏文不具备养子的特征,因为夏文是一名四肢健全的正常人,夏文在荣丹生前既没有尽赡养义务,也从未参与荣丹身后任何的殡葬事宜,夏文至今都没有去认领荣丹的骨灰,单凭这些有悖于常人的行为分析,夏文与荣丹不存在收养关系,夏文不是荣丹的养子,不应该参与荣丹的遗产继承。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荣丹与蔡兴婚内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蔡兴、荣丹分别于1997年、2017年相继去世,二人身前并未留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涉案房屋的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从蔡兴死亡时开始,处理时应当先将荣丹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50%)分出,其余50%作为被继承人蔡兴的遗产在其法定继承人中予以平均分配,故荣丹共占有涉案房屋62.5%份额,蔡婷、蔡丽、蔡光各继承涉案房屋12.5%份额。

关于荣丹占有涉案房屋62.5%份额应如何继承的问题,关键在于其法定继承人如何确定。综合案件证据、证人证词分析,夏文作为荣丹在第一段婚姻与丈夫杨平于1980年收养的养子身份得到杨平生前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的确认。虽然他们的收养关系并未办理任何收养登记手续,即未按照1999年5月12日生效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规定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影响荣丹、杨平与夏文之间在八十年代就已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故夏文应认定为荣丹的养子,系荣丹死亡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2017年,荣丹去世,继承开始,夏文要求继承荣丹占有涉案房屋62.5%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分别前往荣丹原居住社区、生前所生活的柳州市社会福利院调查取证,均证实了夏文在荣丹高龄且丧失劳动及自理生活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为荣丹养子的事实,逃避赡养责任,未尽到作为养子的法定义务,导致荣丹因无人照顾最终在社区的安排下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社会福利院进行供养。而养子夏文在明知养母荣丹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的事实后,更未主动向社区、福利院说明情况,而是放任荣丹作为“三无”人员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直至终老。虽然荣丹老人在去世前留有其房产份额仍旧给夏文的口头意思表示,但是夏文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谴责和追究责任。现夏文请求继承荣丹全部遗产,荣丹作为“三无”人员在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供养、丧葬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以及相关民政部门可作为权利人另行向夏文提起诉讼,依法追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蔡兴名下的房产由原告夏文继承62.5%产权份额,被告蔡婷、蔡丽、蔡光各继承12.5%的产权份额。

案件生效后,柳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建议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可以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依法向不孝养子夏文提起追偿诉讼。

法官介绍,赡养父母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夏文作为被继承人荣丹的养子,虽依法享有继承荣丹遗产的权利,但其恶意逃避赡养养母义务、向国家和社会“甩包袱”的行为有悖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仅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和批判,在法律上也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故法院在2018年12月18日判决生效后,积极向社会福利院发出全区首份“追索建议书”,建议社会福利院向夏文依法行使追偿权,希望能借助法律武器杜绝和避免国家社会福利财产的流失,并对不孝子女有悖伦理道德的劣行施以应有的法律惩戒。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鉴,在争夺遗产时应该多想想自己有没有做到“百善孝为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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