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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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2 20:55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另行主张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虽然两个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与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但实际生活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即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01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核心构成要件方面的差异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所谓“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

02

消费者可否同时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亦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竞合时,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标题:《消费者如何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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