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庭审“搬”到家门口!宁洱县法院这样诠释“法理”与“情理”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4-04 09:14

近日

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将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

妥善化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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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甲、某乙系母子关系,2016年,因某甲、某乙居住的村民小组存在山体滑坡隐患集体易地搬迁,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建房。贷款期限届满后,经银行多番催要,二人均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故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无法与某甲、某乙直接取得联系,于是与当地村委会联系了解得知,二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多年积蓄用于治疗疾病。

考虑到某甲年事较高以及距离法院路途较远,承办法官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巡回审理。某甲声称,该笔贷款系政策性贷款,要求银行免除利息,情绪十分激动。为缓解当事人情绪,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行庭前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银行提出同意某甲、某乙分期小额偿还贷款,且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金。最终,该案件得以妥善调解。

调解结束后,某甲、某乙向法官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经审查,某甲、某乙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准予某甲、某乙免交。

一直以来,宁洱县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运用巡回审理模式,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把“如我在诉”融入每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代入”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让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法官提醒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诚实守信是借贷关系的基础,应遵守约定,按时还款。

知识拓展

缓、减、免交诉讼费有什么条件?

为了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会准予符合情况的当事人免、缓、减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上诉案件的,需提供原审判决书;

4.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5.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原标题:《【“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庭审“搬”到家门口!宁洱县法院这样诠释“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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