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4 02:20

“一切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

“商品离柜,概不退换”

这些“霸王条款”,是不是听着特别耳熟。没错,诸如此类的合同条款,可能就充斥在我们身边。我们的生活中,不管你愿不愿意,都会接触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合同,小到去商店买东西,大到买车买房,都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民法典》共1260条,合同编占了526条,可见合同的重要性。

在众多合同中,格式条款又很常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就容易造成格式条款提供方借此作出减轻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遇到“霸王条款”,损害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该如何做呢,《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

【案例】

张三的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为了能让儿子在市里有个自己的房子住,他决定从市里给儿子买套商品房,经过左挑右选,2021年1月5日,张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21年9月30日前交房。在2021年11月31日前办理转移登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双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未交房与未办证的违约责任。在合同附件三补充协议中有“交房逾期责任承担后,办证期限顺延”的约定,且张三并不知情。

10月15日过后,甲房地产公司也未交房,经过协商,甲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承担了未交房的违约责任。12月1日,张三找甲房地产公司质问,为什么未按照合同办证,甲房地产公司推脱说,按照补充协议,交房逾期责任已经承担,办证期限应当顺延。张三有权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办证责任吗?

【解析】

作为一名普通群众,一生中接触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机很少。商品房销售合同绝大多数都是格式条款,甲房地产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对于合同条款也更加了解,面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双方是处于不平衡的局面的。为了能够平衡这种失衡局面,就需要法律的帮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张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同时在附件三中变相约定开发商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所以可以认定此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格式条款。而且开发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并没有提示张三注意此类条款,故此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张三如何维权呢?他可以和逾期交房时一样,和甲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由甲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张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原标题:《每日普法| 《民法典》: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