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说法》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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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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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板凳坐好了吗?

第二期,走起!

安州区法院法官助理罗海霖

(点击上方按钮观看视频)

01

案情介绍

Constitution

2019年12月,邓某某之女唐某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为邓某某投保太平百万医疗保险一份。2020年12月22日,投保人唐某通过手机软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为邓某某续保医疗保险一份。

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等。一般医疗保险金赔偿限额为3,000,000.00元,年免赔额为10,000.00元且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健康告知: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未患有椎间盘突出症等。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示义务。

2021年4月6日,邓某某在四川省某医院住院治疗时自述“腰痛2年,右下肢疼痛2月”。经诊断,邓某某患腰椎间盘突出症、胸12椎体血管瘤、右肺结节。邓某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52,217.32元,除去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外,个人支付30,397.37元。邓某某据此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邓某某违反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

02

审判结果

Constitution

01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唐某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为其母邓某某投保的医疗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0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首先,健康告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应当对其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履行健康告知义务时,应当首先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且询问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到。现保险人仅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告知内容予以抗辩,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投保环节以合理的方式对投保人唐某进行了询问,亦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唐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邓某某的既往病史或病症。

03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健康告知的格式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与法有据,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邓某某赔付医疗费20,397.37元。

03

典型意义

Constitution

《民法典》吸收了之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使用义务后,现直接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补充了以往格式条款除认定法定无效情形之外的认定方式,更为保护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方的权益,促进了合同约定更为公平、透明。

以上就是今天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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