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本次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收到张学兵等26位代表和刘宁等21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法规案2件。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为了做好法规案的审议工作,法制委员会对该法规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1月21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该法规案说明中提出:构建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自2007年起,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起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自2013年4月19日起,我市开始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以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申请、轮候,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在住房保障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我市也尚未制定关于城镇住房保障的统一的地方性法规,又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各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在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上有重合,在操作执行上有一定难度。而且,政府文件的法律效力存在较大局限,对于住房保障制度遇到的问题,如欺诈、擅自转让、出租、转租、利用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房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无法予以处罚和惩戒,导致住房保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同时,对于政府供应保障房的责任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要求,促进住房保障政策长期规范推行,明确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责任,确保“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急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法规草案共57条,主要规定了房源筹集、规划建设、供应对象与方式、申请与准入、房屋管理、监督管理、退出管理和法律责任。主要制度包括: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设用地,购房者提供建设资金,确保居者有其屋;基本住房以非营利性为原则,封闭运行;加大供地力度,强化政府责任和人大监督;设立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中心,作为负责基本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共有产权和有限产权制度。
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基本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立法应当反映人民群众的期盼,该项法规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常委会在本次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已提出,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列为2014年立项论证项目。鉴于该法规案中涉及的问题和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法制委员会建议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会后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抓紧立项论证,并将法规草案交市人民政府研究,于今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1.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法规案目录
2.《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条款
附件1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法规案目录

附件2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条款
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和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第十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十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