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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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22:10

关于公开征求《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要求,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牵头起草了《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jw.mas.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通知公告”栏目查找并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810010078@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劳务承揽单位评估标准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园路508号,邮编:243000,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科,信函封面请注明“劳务承揽单位评估标准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余向东      电话:0555-2366563 18055559923

邮箱:810010078@qq.om

附件:1、《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表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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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马鞍山市地方标准

DB 34/XXXXX—XXXX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综合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 protection conditions for labor contractors

(征求意见稿)

 
 

XXXX- XX-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内容………………………………………………………2

5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表……………………………………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向东,胡志,丁智明,王强强,黄元,王冰星,孟玲俊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马鞍山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980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承揽单位  Labor contractor

发包单位将其内部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其它具有从事该项业务承揽资质的单位,由劳务承揽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员工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3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5 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  status quo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人员、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培训和应急救援等等进行的综合评估。

3.6 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3.7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Acute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

劳动者在各种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事故。

4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内容

4.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措施

4.1.1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4.1.2 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用人单位,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4.1.3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1.4 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各项制度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发布,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认真落实。

4.1.5  职业健康档案

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应当齐全、规范,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4.2  工伤保险

4.2.1 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

未满退休年龄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已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3 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及危害告知

4.3.1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外包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职业健康管理中责任和义务,协议中至少应该包括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个体防护用品配发及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4.3.2 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4.4.2 卫生设施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生室等卫生设施。

4.4.3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5.1 日常监测

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若发包方已经开展监测的,应规范收集、记录监测计划和结果。

4.5.2 定期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若与发包方为共同工作场所的,应规范收集、记录检测结果。

4.5.3 现状评价

(1)劳务承揽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来战防护能力综合评估)。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6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4.6.1 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责任

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责任。

4.6.2 职业病防护设施日常维护

对岗位超标区域及时向发包单位上报,协助整改

4.6.3 防护用品配备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6.4 防护用品佩戴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7 职业健康培训

4.7.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4.7.2 上岗前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危害严重岗位经专门培训并合格

4.7.3 在岗期间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在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使用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8.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8.3 离岗时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8.4 职业健康费用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4.8.5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4.8.6 检查结果告知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4.8.7 复查对象处置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4.8.8 职业禁忌处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8.9 特殊人群保护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8.10 职业病病人报告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特殊工种按规范进行检查。

4.8.11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执法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8.12 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承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4.9 应急救援

4.9.1 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9.2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定期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9.3 应急救援设施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规范和实际情况需要配置急救药(用)品,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的作业场所,配备应急洗眼、喷淋装置。配备有必要的便携式检测报警装置

4.9.4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2)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4.9.5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10 职业病病人和监督管理

4.10.1 发生职业病病例

三年内未发生新发职业病病例。

4.10.2 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或发包单位处罚

查看相关执法文书或发包单位检查情况,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5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

5.1  评估组织

5.1.1 劳务承揽单位自查自评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标准按年度,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应当参加。

劳务承揽单位职能部门、车间(分厂)、班组可根据相关职能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基本内容进行日常评估,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的日常评估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职业健康专(兼)职人员、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参加。

5.1.2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劳务承揽单位可以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外部评估。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外部评估时,可对该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也可以对其中部分领域或部门职业病防护条件基本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受委托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外部评估时,应邀请劳务承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参加。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人员和企业代表应在评估结果汇总表上签字,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5.2  评估内容

评估组织根据“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表”,结合劳务承揽单位生产特点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评估的内容和重点。

5.2.1 评估方法

5.2.2 采用表格法

以表格形式详细列出项目、主要内容、评分标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以及检查意见和结论等栏目。

主要内容包括10个大项,40个小项,其中关键项10项(★),一般项30项,一般项根据不同权重赋予不同权重分数,具体参见附录A。

结论栏根据检查意见予以判定,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调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调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调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计算分值。

对于评估时不存在的项目,结论为:缺项。合理缺项不得分。

5.2.3 评估方式

—查阅职业健康工作档案记录;

—工作场所巡查;

—专题小组讨论;

—询问、座谈;

—典型案例、材料分析;

—问卷抽样测试;

—行为抽样测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2.4 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结论的统计汇总结果,将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水平由高到低划分为: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基本具备防护条件、不具备条件。

5.2.5 评估标准

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80分以上)、基本具备防护条件(60~80分)、不具备条件(60分以下)三个等级,若存在关键项(★)不合格则直接评为不具备条件。

5.3  评估结果应用

可以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进一步分析基不足和问题,针对不符合项提出应尽快纠正的问题和相应的工作建议,针对基本符合项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表见表A.1。

A.1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表

类别

 

评估

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

 

判定依据

 

分值

 

评估

意见

 

评估结果

 

得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措施

 

1.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

 

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立文件的;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用人单位,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个人资质(是否有职业健康专业知识背景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工作经历等)及工作情况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基本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无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未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或未按计划落实

 

5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4.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9)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制度基本齐全(缺少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制度不齐全(缺少4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职业健康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⑴职业健康管理档案;⑵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⑸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要求,个人监护档案个人信息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项)、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种类不齐全(缺少2项及以上),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10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二、工伤保险

 

6.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

 

未满退休年龄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已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对照劳动者名册,核查工伤保险缴纳凭证、保险号或其他证明文件。

 

60%及以上劳动者均已购买工伤保险。退休员工已购买商业保险。

   

超过40%及以上人员未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

 

   

□符合

□不符合

   

三、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及危害告知

 

7、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外包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职业健康管理中责任和义务。协议中至少应该包括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个体防护用品配发及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核查外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或相关协议及职业病防治条款

 

发包方和承包方责任明确,并包括完整内容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条款。

 

-

 

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已与甲方正式签订合同,但协议中未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条款。

 

   

□符合

□不符合

   

8.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符合

□不符合

   

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9.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

 

现场无饮水设施、餐具等,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10

   

□符合

□不符合

   

10.卫生设施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生室等卫生设施。

 

现场检查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

 

未按要求设置卫生设施

 

5

   

□符合

□不符合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符合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符合;个别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不符合情况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或者大部分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不符合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12.日常监测

 

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若发包方已经开展监测的,应规范收集、记录监测计划和结果。

 

查阅监测记录或报告,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情况

 

开展日常监测,监测项目及记录齐全。 

 

开展日常监测,但监测项目不全

 

无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或监测结果收集;或近一年来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

 

5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3.定期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若与发包方为共同工作场所的,应规范收集、记录检测结果。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且检测点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有岗位接触情况分析

 

/

 

近2年内没有既无发包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也无用人单位定期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的。

 

10

   

□符合

□不符合

   

14.现状评价

 

(1)劳务承揽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防护能力综合评估);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阅近三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核查近三年新发职业病、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情况,核查向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运行三年以上的劳务承揽单位至少有一份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评价范围涵盖所有外包作业场所;诊断出新发职业病病人、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后一年内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防护能力综合评估);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报告。

 

/

 

开展外包工作三年以上的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诊断出新发职业病病人、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后一年内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防护能力综合评估)。

 

10

   

□符合

□不符合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15.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责任

 

与发包方签订的协作协议中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责任。

 

查阅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中各相关方责任清晰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合同协议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

 

5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6.职业病防护设施日常维护

 

对岗位超标区域及时向发包单位上报,协助整改。

 

查看上报记录

 

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维护要求,协助整改

 

/

 

岗位超标,未提及维护要求;不协助整改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17.防护用品配备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选用合理有效,佩戴舒适。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全

 

   

□符合

□不符合

   

18.防护用品佩戴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查阅培训记录,现场检查

 

所有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5人以下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5人以上(不含5人)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2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七、职业健康培训

 

19.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均有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无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

 

   

□符合

□不符合

   

20.上岗前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危害严重岗位经专门培训并合格。

 

查看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及现场考核

 

培训材料规范,现场劳动知晓基本知识,危害严重岗位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

 

5人以下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5人以上(不含5人)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2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在岗期间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查看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及现场考核

 

培训材料规范,现场劳动知晓基本知识

 

/

 

未按照规定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符合

□不符合

   

八、职业健康监护

 

22.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使用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查阅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未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危害作业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或使用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符合

□不符合

   

2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阅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重点检查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因素等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标准

 

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且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均符合要求

 

/

 

未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不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24.离岗时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阅离岗劳动者的名册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人以下人员未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人以上(不含5人)未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25.职业健康费用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查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列支情况

 

承担检查费用

 

/

 

未承担检查费用

 

5

   

□符合

□不符合

   

26.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5

   

□符合

□不符合

   

27.检查结果告知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0

   

□符合

□不符合

   

28.复查对象处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

 

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未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2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29.职业禁忌处置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有调岗手续,且调岗岗位与健康状况相适应

 

/

 

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但未调岗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0.特殊人群保护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特殊工种按规范进行检查。

 

查阅劳动者名册

 

未安排特殊人群从事危害的作业,特殊工种按规范进行检查

 

/

 

安排特殊人群从事危害的作业;特殊工种未按规范进行检查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1.职业病病人报告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执法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查阅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报告记录

 

按要求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

 

/

 

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2.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承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及劳动用工情况

 

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未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或未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3.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劳动用工情况,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资料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九、应急救援

 

34.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可操作

 

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2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5.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定期自行或与发包方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阅演练记录

 

定期自行或与发包方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定期自行或与发包方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

 

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6.应急救援设施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规范和实际情况需要配置急救药(用)品,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的作业场所,配备应急洗眼、喷淋装置。配备有必要的便携式检测报警装置。

 

查阅现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按规范要求配置急救药(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便携式检测报警装置;应急洗眼、喷淋设备配置合理。

 

不属于符合、不符合情形的。

 

配置的急救药(用)品种类不到规定的2/3;或配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台数不到规定的2/3;或配置的洗眼、喷淋设备台数不到规定的2/3。

 

10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7.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2)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查阅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

 

已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要求报告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

 

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有关部门报告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38.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按要求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未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十、职业病病人和监督管理

 

39.发生职业病病例

 

三年内未发生新发职业病病例。

 

查阅职业病报告表

 

近三年无新发职业病病例

 

/

 

近三年有新发职业病病例

 

20

   

□符合

□不符合

   

40.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或发包单位处罚

 

查看相关执法文书或发包单位检查情况,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已全部落实;且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无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受到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20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赋分说明;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表》检查项目共计10大项,40小项。分值采用四档制,即关键项(★)、20分、10分和5分,除关键项(★)外,共计分值300分。

(一)赋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为关键项(★)、20分、10分、5分。

(二)评分标准:调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调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调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计算分值。

(三)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实际得分和满分分值均不含合理缺项项目分值。

(四)本表需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

评估人:                   

评估机构:                       

评估时间:                 

被评估单位(盖章):

 

 

马鞍山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

 

任务来源

(项目计划号)

 

(例: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马鞍山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文件,项目计划编号为2022-1项。

 

负责起草单位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单位地址

 

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园路508号

 

参与起草单位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标准起草人

(全部起草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人排序一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

 
 

余向东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科长

 

副主任医师

 

18055559923

 
 

胡  志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

 

工程师

 

18255532396

 
 

丁智明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区域师

 

工程师

 

13965601888

 
 

王强强

 

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公卫医师

 

18355123810

 
 

黄  元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

 

高级工程师

 

15955536794

 
 

王冰星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8655589607

 
 

孟玲俊

 

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3955569197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示例:

2023年1月16日,收到《关于下达2022年马鞍山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后,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成员有余向东,胡志,丁智明,王强强 ,黄元,王冰星,孟玲俊。

标准起草过程:

第一阶段:收集资料与调研(2023年1月~3月)

在全市规范开展劳务用工职业病预防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马鞍山市典型行业劳务发包及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收集广泛文件、资料,掌握和了解我市主要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总结和分析劳务承揽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有重点的征求各县(区)卫生健康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业等用人单位,对编制马鞍山市地方标准《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组成编写组 指定标准(2023年4月~6月)

编写组认真整理分析调研资料及各方面反馈意见,初步确定具体的内容及篇章设计,成立《技术规范》编写组,形成《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分配具体工作;整理集中各章节内容和评判标准的形式,根据《技术规范》编制要求,综合形成初稿;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一步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

自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在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在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方面,一直存在监管盲区,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民健康精神。马鞍山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于2020年对马鞍山市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人员进行了初步统计摸排,统计结果显示我市有17000多名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人员,其中劳务承揽人员约占80%以上,主要承担用人单位现场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如矿山行业的地下开采、炼铁铁钩清理、皮带清理等岗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工跟用人单位的人员等同管理,劳务承揽人员的管理由劳务承揽单位自行管理,但在职业健康监管实际中,劳务承揽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一直处于监管盲区。随着近几年我市劳务承揽单位经诊断的职业病人数逐年上升,且出现上访事件,严重影响我市的维稳工作和营商环境。经调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承揽单位的法律主体意识薄弱,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待于较大提高;二是劳务承揽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除部分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外其余工作均未开展;三是由于劳务承揽单位的行业特殊性,目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劳务承揽单位的实用性不强,各劳务承揽单位在实施中也遇到许多问题与困难 ,畏难情绪较大、监管难度也较大。因此,明确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评价方法尤为必要。

意义:

1、该标准是我市过去对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完善

《技术规范》是在我市过去3年开展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技术性标准,《技术规范》针对“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评估”在我市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困难、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全面优化、补充与调整。该标准为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提供执行标准依据,填补马鞍山市相关标准空白,该标准在全国也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和领先。

2、该标准紧密结合马鞍山实际,目的明确、针对性强

2020年开始我市加强了对劳务劳务承揽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经初步摸排,目前我市有87家用人单位有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总人数16688人,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约3000人,其余均为劳务承揽人员,除了部分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以外,职业健康其余工作近乎处于空白状态,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如何评判劳务承揽单位具备基本的职业病防护条件是目前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无统一的标准,该项《技术规范》的制订与颁发,为监督管理部门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务承揽单位更好的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

3、该标准的制定是对法律、规章要求的技术支撑和补充

《技术规范》的研制和颁发,将为我市的职业健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依据与方法。将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务承揽单位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方面提供一个基础性、必要性的规范要求,也为其评估和判定职业健康工作经过努力达到何种水平,提供了具体、规范的判定标准。对切实指导劳务承揽单位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标准编制原则

1.指导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务承揽单位规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本地方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我市劳务承揽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劳务承揽单位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力与水平,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对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水平。因此,标准的编制必须体现为规范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的要求、内容和评判方法,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2.科学、客观、公正、方便的原则

本地方标准的编制是为促进劳务承揽单位完善和规范职业健康工作,不断提高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防治效果,因此标准中对职业健康工作的内容、要求和评判标准必须体现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目前尚有许多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基础条件不够好,标准内容的表达还需要尽量让劳务承揽单位便于理解和操作。

3.广泛参与的原则

首先应听取相关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包单位和已经开展过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劳务承揽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广泛吸收全市各县(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我市各类劳务承揽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整体状况,确保本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等有关法规。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详细说明

 

本地方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规定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术语定义。

以第4节“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内容”为核心内容,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措施、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和危害告知、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和职业病病人和监督管理等10个大项、40个小项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指导和规范劳务承揽单位如何加强和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在第5节中就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如何检查、评估,由谁检查评估,评估的结果判定等方面进行了指导和规范。

本标准提供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劳务承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综合评估表》”,为标准的主要内容十大类40项,检查评判属于“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提供了评估判定标准。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曾在安徽马钢冶金工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承揽单位试运行,并组织相关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讨论,进行论证。

 

5、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与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通用要求12大类95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11大类52条内容相比较,更符合2019年以来法律、法规等变化的要求;内容更精炼使用更方便;更适用于劳务承揽单位。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一、贯彻标准的要求

1、在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和推动下,贯彻本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应将本地方标准列入依据之一。

2、在马鞍山市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务承揽单位在开展职业病防护条件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继续应用本标准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3、在我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均应在本机构的技术服务工作中执行本标准。

二、贯彻标准的建议

1.建议本标准正式颁布后,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本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学习和掌握,提出宣贯目标和考核方法。

2.建议本标准正式颁布后,各级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地方标准纳入对劳务承揽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的内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本地方标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程序和要求,并组织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方标准进行培训学习,正确、熟练掌握本标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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