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庭,多次虚假陈述,后续罚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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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01:31

多次做出虚假陈述?

这人公然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江阴法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阴A建材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庄某在涉及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多次作虚假陈述,具体表现有:

● 对A建材厂提供的2016年、2017年送货单汇总表不予质证,但却在反诉中提供上述证据及与该表对应的付款明细作为反诉的依据;

● 确认双方自2013年至2017年发生业务往来是滚动支付,2015年之前的账已经结清,之后只在2016年4月24日发生一笔10940元往来,没有对过账。

● 然而在此情况下庄某又主张在2016年后多支付25万元货款,还多次确定双方发生往来直到2017年6月20日,前后相互矛盾,且与其在通话中确定结欠对方货款,要求打个折扣的事实相矛盾。

● 其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否认徐某是公司监事,还称不知道徐某是干什么的;其作为当事人,称不知道徐某签的送货单跟他有没有关系,却又确认45万元中的20万元是徐某支付的,但跟他没有关系。

庄某答辩中先是称因双方没有算账现在到底是谁欠谁不清楚,然后又改口称自己通过算账他多支付货款157480元。又称总共发生多少往来记不清了,几万、几十万、几百万都没有概念,之后再次改口称因为双方至今没有对过账,导致他多支付货款239060元,并提起反诉。

● 先是确认2015年的结账单上是其本人的签字,并将该结账单作为反诉证据向法庭举证,但在对方举证时又称需要A建材厂出示原件才能确认签字是否为其所签。

庄某上述歪曲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江阴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庄某罚款六万元。

处理结果

对庄某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其作虚假陈述影响案件审理的,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诉讼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庄某庭审中陈述前后矛盾,反复不一,歪曲事实,藐视法庭,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严重歪曲,严重妨碍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评析

诚信是金,一名企业经营者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耸立不倒,必须要很多方面的维持,特别是诚信。诚信是无形资产、无字招牌、无言口碑、无声广告。民事诉讼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陈述。希望庄某以本案为鉴,做到诚信经营,切实履约,避免此类问题再度发生。同时也希望A建材厂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规范经营管理,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货物交接手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诉讼争议。

对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藐视法庭等行为,一经查实,必然会受到严厉打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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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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