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满城某搬家公司与满城区大册营某纸厂签订委托搬运合同,合同约定了某搬家公司为纸厂搬运设备等货物,并约定了搬运地点和相应搬运价格以及货物拆装费。
合同签订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某搬家公司为纸厂搬运货物,纸厂员工也在搬运清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5月下旬,纸厂支付搬家公司部分搬运费,并且声明余款以及拆装费之后会尽快支付。一月后,搬家公司要求尽快结清余款,但是纸厂却以搬家公司搬运过程中损坏部分仪器设备由拒不支付余款拆装费。多次商讨无果后,搬家公司只得起诉至满城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搬家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委托搬运合同以及载明搬运费的搬运清单,至于纸厂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部分的拆装费,则是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记录中搬家公司老板对拆装费如何计算向纸厂老板作出说明, 纸厂老板回复”不与你计较了”, 搬家公司老板回复”谢谢”,搬家公司还提供了由纸厂员工签字确认的拆装费计算明细单。

经满城法院调查审理后,裁决纸厂应当支付给某搬家公司剩余搬运费和拆装费及相应利息。
裁判说理: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纸厂结欠某搬家公司搬运费和拆装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纸厂未及时支付剩余搬运费及拆装费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故某搬家公司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十四条,将微信聊天记录也纳入电子数据中,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提供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法官提醒,为了使微信聊天记录更好地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三点: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二、要证实聊天对方是案件对方当事人;
三、必须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可随意截取或删除。
本案中,搬家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均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因此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可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法官说法】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嘛?满城法院是这样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