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讲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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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03:35

推送证据理论,推送证据实务

3月24日下午,法官培训学院举办《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培训班。省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郎静参与授课,全省各级法院919名干警参加培训。

现将讲解稿全文摘录

供社会各界参考

工作指引的全部内容只涉及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的技术规范,不涉及具体法律适用的内容。目前,全省法院正在办理的案子存在适用民法典的情况并不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到今年年底明年年初,也就是在2021年发生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后,会出现引用的错综复杂,这个时候引用法条会存在相对复杂的情形,所以运用本指引也能够帮助法官梳理适用法律的思路。另外,因为民法典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特别是在法院有纠纷的当事人会非常关注自己案件适用民法典的情况,但是实际现在的诸多案件还不能涉及适用民法典,在判决引用法律时,规范裁判文书的引用依据,也能够给当事人以明确的指引和解释,也能为结案后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提供充分依据。

讲解主要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起草背景;第二部分是内容说明与具体引用规则;第三部分涉及三个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部分 起草背景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批决定,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保留364件、废止116件、修正111件。在新旧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衔接阶段,无论是适用法律还是引用法律都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省法院民三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发布后,对该规定进行了集中学习,通过学习,法官也都普遍认为规定学习后,在引用法律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另外我们庭内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学习时,最高院出台《时间效力规定》的法官也讲授了一些关于引用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这样我们开始讨论从省法院的层面及时为全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进行技术性指导和规范。在起草本工作指引的时候,我们本着充分尊重《时间效力规定》的规定,同时参考了浙江高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最后形成了本工作指引。

事实上,本工作指引的形成,我们是对《时间效力规定》进行了整体梳理并寻找其背后逻辑框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的引用规定,本工作指引的操作性较强,另外,从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对本工作指引深度熟悉以后,对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也会有较清晰的思路。

第二部分 内容说明及具体引用规则

《时间效力规定》最基本的逻辑框架:一般规则、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三种情况。一般规则中规定有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和空白溯及、说理适用和再审不适用等情形。这是时间效力规定司法解释的具体脉络,也是起草本指引的的一条主线。依该条主线,穿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新增、保留、废止和修正等情形,也就形成了本指引的具体规定。

概括来说,我们目前在审理案件中涉及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以下我简称当时的法律)。所以我们将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特别是经保留、修正、废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区分并逐一规定。

工作指引第一、二、三条均属于适用民法典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条。

工作指引第一条,简称直接适用。这一条本身比较简单,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保留,为了表述规范和有出处,按贺荣副院长新闻发布会的用法叫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引用形式。

给大家举个例子:侵权事实发生在2021年2月的侵权案件直接适用民法典,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这一条涉及直接适用司法解释是否注明其文号的部分,在起草时也是存在一些争议的。根据我们庭内法官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时学习到的引用规则,最高院讲课人对这个司法解释的引用要求为了避免不好区分,都要加注文号。但是我们在讨论时认为,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就是最常规的法律适用,而且也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我们适用和引用的常态,就和我们在2020年直接引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样,如果刻意要求加注文号等内容,实际对法官来说是一种繁琐的工作任务,也与我们以往已知的引用法律方式不符,而且这种规定对之后长期引用是没有必要的,所以最后经过多次讨论确定直接引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不需要加注任何内容。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衔接适用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工作指引第二条,简称衔接适用。这条规定的是《时间效力》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部分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引用形式。

先举个例子: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2021年出租人起诉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时间效力规定》对此类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进行了具体规定,因为合同本身成立并生效于2019年,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如果根据一般规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本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因为《时间效力规定》作出了“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特殊规定,所以在涉及此类纠纷时就应适用民法典,这就属于超出了一般适用规则,所以引用民法典的依据是《时间效力规定》,故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应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条。

工作指引第三条,简称溯及适用。这条规定的是《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第二部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引用形式。

先举个例子:民法典施行前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如果2021年判决,如果判决时涉及格式条款的适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照《时间效力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时间效力规定》对此类情形的规定,实际也属于民法典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形。因为合同本身成立并生效于民法典施行前,如果根据一般规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本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因为《时间效力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作出了特殊规定,所以在涉及此类纠纷时就应适用民法典,这就属于超出了一般适用规则,所以引用民法典的依据是《时间效力规定》,故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应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以上是关于适用民法典的情形及引用规则,可以概括为除了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事实,其他情形如引用均需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工作指引第四条属于适用当时的法律

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当时的法律。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

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是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的引用形式。

举个例子:侵权事实发生在2020年10月的侵权案件适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目前,我们主要审理的都是此类案件,因为《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全部废止。我们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并引用此类法律时,实际属于引用了废止的法律,所以需要有依据,故在工作指引中规定了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后引用法律,因为法律具体明确,所以并未规定需加注文号等内容。

工作指引第五、六、七条均属于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本部分也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根据司法解释的不同状态进行了区分,第五条是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也称保留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是经修正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是废止的司法解释。

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引用该司法解释不需要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

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是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未经修改,属于保留的司法解释的引用形式。

举两个例子: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

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存在两种适用情形,一种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纠纷需要适用及引用情形,一种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纠纷需要适用及引用情形。因为这类司法解释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后保持一致的司法解释,所以工作指引未规定需要注明文号,因为不涉及混淆等问题。但是在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纠纷需要适用及引用情形时,需要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理由是案件事实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源于《时间效力规定》,所以即使该类司法解释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后一致,适用依据也是《时间效力规定》,属于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适用及引用就属于本工作指引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引用,不需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21号)决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修正前的司法解释。同时,应当在该司法解释后用括号注明其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条。

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是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且该司法解释经最高院修正的引用形式。

举两个例子:1.因履行签订于2018年的买卖合同发生关于标的物检验与否的纠纷的,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释[2012]8号)

2.因履行签订于2021年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

经修正的司法解释,适用也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纠纷需要适用及引用情形,此类引用属于引用修正前的司法解释,因为修正前的司法解释与修正后存在容易混淆情形,所以本条规定了引用此类法条需要在法条后用括号注明其文号。另外,适用这类法条的依据都是源于《时间效力规定》,所以在引用时需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后引用具体解释及条文。

另一种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纠纷需要适用及引用情形,此类适用属于适用修正后的司法解释,但是因为该类司法解释属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了本工作指引第一条,另外该类情形也属于在较长时期内都需适用的司法解释,所以没有规定需要注明文号,且符合一般引用规则。

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废止的司法解释。同时,应当在该司法解释后用括号注明其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

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是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且该司法解释经最高院废止的引用形式。

举个例子:因履行签订于2018年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在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时,即应为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

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相较于保留的、经修正的司法解释来说相对比较简单,因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不涉及适用此类司法解释。该类司法解释只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纠纷需要适用及引用情形,同样因引用的司法解释属于当时的且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所以适用及引用均需要依据,应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后引用该司法解释。另外,因这类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为防止混淆及引起当事人误解,需要用括号注明其文号以保证引用的准确性。

以上是关于司法解释引用的解析,因为该部分相对比较复杂和繁琐,我给大家概括一下:属于引用当时的司法解释的,都需要先引用《时间效力规定》,再加具体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引用经修正前的和废止的司法解释需要加注文号。

第三部分 其他规定

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引用格式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

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是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即合同履行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纠纷,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引用形式。

这条在起草时,实际是规定在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的,第二条是关于衔接适用的引用规定,但是一方面考虑前三条以引用民法典为内容,对于该条存在删除或单独成条的争议,主张删除的认为实际该条文可以被第四、五、六、七条所囊括。主张单独成条的认为,应该保证本工作指引规范内容的完整性,实际《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衔接适用只有第二十条的一部分涉及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其他条文都不涉及,但是如果删除,该部分就属于工作指引遗留的问题,所以最后综合考虑,就将本条文单独成条,具体引用规则同本指引第四、五、六、七条。

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引用格式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

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是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五条规定,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引用形式。本条主要涉及再审案件,并且引用格式与本指引第四、五、六、七条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在这里说一句题外话,为什么说我们在裁判文书中需要引用《时间效力规定》,因为我在前段时间审查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本身对自己案件的一、二审结论一直也不满意,在与我电话沟通的时候就跟我说,他认为他的案子需要适用民法典第多少多少条,正好现在民法典施行了,他的案子应该改判或者重审。因为我对《时间效力规定》非常熟悉,所以我直接对其进行解释你的案子按照《时间效力规定》第五条,不能适用民法典,又给他解释了《时间效力规定》是最高院出台的时间效力规定,我们能否适用民法典是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并不是我是否愿意给你适用的问题,这样他就表示清楚,也不再要求适用民法典了。所以,准确掌握《时间效力规定》并在裁判文书中正确引用,也有利于我们做好息诉复判工作。

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如确有必要适用,应当经本级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层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是《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简称有利溯及的具体适用程序。

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特殊程序是对承办人认为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适用民法典的情形,不涉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层报省法院。本条文特殊程序的要求也是最高院法官在国家法官学院讲课时传达的内容,实际也是为了避免片面认定属于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另外,关于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之前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该部分就不属于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所以仍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进行审理。这个内容本来也是想加在本工作指引中,但是因为与其他条文的内容差异较大,后就将其删除,类似的法律适用问题省高院还会继续整理,未来可能继续以工作指引的形式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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