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小课堂】连遇两次车祸死亡,前后车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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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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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8日,崔某骑人力三轮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轿车相撞,崔某倒在路上,李某驾车逃逸。约20分钟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到倒在路上的崔某。崔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李某与崔某的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不承担责任;在刘某、李某与崔某的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某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均无异议,但无法确定崔某系因哪次事故导致死亡。

李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未投保,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系死者崔某之妻女,因崔某死亡事故所受损失如下:医疗费2960.18元、死亡赔偿金441450元(49050元/年×9年)、丧葬费49047元,以上合计493457.18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丧葬费2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确定崔某系因哪次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因李某、刘某在两次事故中均承担事故责任,应认定崔某的死亡是李某、刘某分别实施的两次侵权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李某与承保刘某车险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80.09元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李某垫付的丧葬费应予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本案两次交通事故与崔国义死亡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无法确定,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确定李某的责任比例为65%,刘某的责任比例为35%,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李某赔偿91323.05元,保险公司赔偿49173.95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2803.14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1480.0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173.9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同于一般交通事故,本案先后发生了两次事故,且不能确定崔某是因哪次事故导致的死亡,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两被告李某和刘某间的赔偿责任比例,成为本案的重点。

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前一事故中,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后一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李某、刘某均负事故责任,据此可认定两被告均存在主观过错,且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两被告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虽然无法确定两次交通事故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但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可以认定,对崔某的死亡,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应负次要责任。再结合刘某逃逸的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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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问题小课堂】连遇两次车祸死亡,前后车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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