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后伤者因病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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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06:10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伤残鉴定后受害人因其他疾病去世,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应如何认定。

跟着小编来看看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日,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2022年6月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王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2022年8月16日王某因急性心衰竭去世。现王某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及其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进行赔偿。双方因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问题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受害人因身体或者健康受损害,以至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即应予以赔偿,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入的补偿。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数额系采用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该损失数额应当是固定和明确的,不应因受害人在受伤定残之后身体状况的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2022年8月16日王某因病去世,结合2022年6月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其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王某在诉讼时已治疗终结,其伤残赔偿标准及时限是确定的,该部分损失在定残之日起已客观存在,不因王某的死亡而消灭,对保险公司要求伤残赔偿金应计算至王某死亡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定残时王某年满75周岁,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5年,王某继承人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期限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而取得的未来收入的赔偿,在受害人死亡后就不存在未来收入减少的说法,其赔偿期限应与受害人生存情况相一致,仅赔偿定残之日至死亡日期间的残疾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是针对伤者因致残而减少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其请求权在事故发生时就已产生,在伤者定残时赔偿数额就已确定,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非专属于伤者的人身权,故该请求权不因伤者的死亡而丧失。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展现司法的人性关怀,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角度考虑。

编写人:王金婷、 沈赛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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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伤残鉴定后伤者因病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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