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黄子祥)阿金(化名)转租市场内的5个铺面时,将铺面夹层以转让费25万元的价格一并转租给阿明(化名)。然而,管理市场的公司却称铺面夹层系其所有,要求阿明每月就该夹层另交1935元租金。阿明无奈之下将阿金告上法庭,要求退回案涉夹层已使用的租金129256元。近日,西乡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作出判决。
2017年7月,阿金将西乡塘区某市场5个一层铺面的承租权转让给阿明,转让费为20万元,之后给市场管理方的租金由阿明支付。同时,阿金还将5个铺面之间的夹层总共150平方米一并转让给阿明。阿金称,该夹层系其所建并拥有无限期使用权,转让费为25万元,无需再向任何一方支付租金。当日,阿明向阿金支付了共45万元转让费。然而到了2022年,案涉市场管理公司却告知阿明,铺面和夹层均系其所有,要求阿明将该夹层的租金交给公司。阿明为此与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每月就该夹层另交1935元租金给公司。此后,阿明起诉阿金,要求被告退回案涉夹层已使用的租金129256元。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就案涉商铺夹层签订《转让合同》时,声称该夹层系其所建并拥有无限期使用权。但结合原告陈述和在案证据可知,被告并非某市场商铺所有权人,基于该5个商铺而存在的夹层,被告亦无理由拥有永久使用权。此外,被告在《转让合同》中已承诺如有不实,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损失计算方式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9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