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强制措施及司法拘留措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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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8 09:47

人民法院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强制措施,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强制措施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有效手段之一,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实践中对妨害程序行为足以起到排除妨害的作用。但是,执行实践中采取这些措施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法院做出的未被履行的生效文书成了民众口中的“打白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对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寻求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一、执行强制措施及司法拘留措施简单介绍

(一)执行强制措施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当中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十项: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1.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2.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十种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行中的司法拘留

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主要有四种情形: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2.对司法工作人员、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存在的问题

在执行实践中,发现法院执行强制措施及司法拘留措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查询、搜查方面

确定财产难。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当前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涉及银行、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等措施,其中许多地方性银行、私人银行无法链接根本无法查询,房产因技术原因仅限于所在辖区的查询,传统的措施无法涉及到其他领域,而且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审理都需要时间去理清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不少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内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来逃避接下来败诉后,涉及的执行问题,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躲避债务,大家都知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就是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实施强制措施。

(二)冻结、查封方面

1.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多,查控资金相对较难。目前金融机构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账户维护费用也不高,这就使得被执行人往往在一个地区多家金融单位开户或在一家银行开几个户,加之网上银行、信用卡的运用,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就会通过网上操作,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能轻松、迅速的转移账户资金,从而使法院的冻结、扣划措施落空。

2.查封的动产不容易监管。如某被执行人的汽车被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了查封,却无法找到车的下落,无法进行监管,后该车下落不明,经多方调查,该车已被第三人作废品处理。

3.查封期限届满,未能及时的续封,被查封财产超过法定查封期限而自动解封,结果被执行人趁机转移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现实中许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法院保全了,案件也已经申请执行了,法院就必然知道,会去处置财产,自己就坐等债权实现,一旦查封期限届满,又没有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自己后悔;法院依职权查封财产后,暂不宜处置的财产,未留意期限届满日期,错过续封时间。

(三)司法拘留措施方面

1.被执行人人难找。很多被执行人到外地打工,有的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回家,外出地址无从查询,找不到被执行人根本无法执行,有的知道执行人员的行踪或者案件在执行阶段,与办案人员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要拘留更是难上加难。

2.看守所收容门槛高,被拘留人送拘前体检项目多、耗时长。公安局看守所收容被执行人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有被执行人的体检证明,证明被执行人身体健康,适合关押,在好不容易抓住了被执行人后,还得将被执行人带至医院,对当事人做健康体检,每个体检程序繁杂,花费时间较多,办案人员时刻警惕被执行人逃跑和其他意外情况发生,经常累的是筋疲力尽才将当事人送至看守所。

3.拘留的期限过短,不利于打击震慑被执行人。法律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期限是15日以内,又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案件来说,15天时间太短了,并不足以震慑被执行

三、原因分析

(一)强制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问题存在漏洞

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依据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但是民事诉讼法所涉及执行条款远远无法满足现行社会条件下的执行难题,无法应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躲避执行的各种形式,针对各种对生效判决、裁定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釆取的强制措施范围和力度不足,对顽固抵抗者的措施不足。另一方面,涉及的执行的司法解释、回复函散乱无序,造成查找困难。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落实不到位,社会的参与度不强

执行难的形成具有多种因素,解决也需要从经济、社会、法治等多方面综合施策。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更是各级各部门防范化解风险的当然责任,一些部门或单位联动意识不强、协助执行意识不强,影响执行效率。

(三)法制观念不足,被执行人抵制情绪严重

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民间借贷案件占据执行案件的半壁江山,大多数被执行人思想认识不到位,赖账、躲债等思想严重,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到位率也低,给社会带来的是大量负面信息,使后来人认为赖账、躲债等行为是存在可行性的,并且大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这只是欠债不还,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如儿戏,跟法院对着干,拒不前来法院说明情况、也不在限期内履行法定义务。许多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一定要拘留被执行人,认为一旦拘留了对方,他就会老老实实的还钱了,而作为被执行人,经常有“一年只能抓我两次,一次最多十五天,挺挺就过去了,没别的影响”这类想法,都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的表现。

(四)审判、执行阶段的协调不足

民事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制度,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合理的在审判阶段运用好保全制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有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在审判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案件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的时候心里就很明白自己会败诉,可是就是为了赖账或者故意习难原告,在判决公布之前或者刚公布的时候就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被人名下,进入执行阶段已错失执行良机。

(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由于不少执行人员每年承办几百件案件,经年累月难以对每起案件的查封情况熟记于心。执行干警有时准备去续封财产,但因为在手案件太多,无暇兼顾,未及时启动续封措施;执行干警更替办案,一个财产查封执行案件会流转到不同执行人员手中,承办人之间的工作衔接难免存在疏漏,导致被查封财产因某一分权环节对接失误造成脱节;未及时交代申请执行人相关申请续封权限,申请执行人因不知其有申请续封的权利而未提出续封申请,给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可乘之机。

四、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的执行现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解决上述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律,对零星散乱的执行法规进行制定、删减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我们面临的环境的变化也必然出现新的情况像支付宝、理财通等网络技术的出现使我们的理财手段不在是简单的存到银行去,那么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定会使我们的执行范围、难度增加,我们的法条必然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出现新的变化,对于我们的执行工作起到更好的引导作用,并且现在的执行规范性条款,太零星杂乱,存在大量的最高院针对各个高院的回复函,这些函、和执行中的规范性文件散乱,不易寻找,往往费很大功夫才能找到,有时候干脆不知道相应回复函的出台,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制定专门的强制性法律己经成为现在执行工作的必然。

(二)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

面对案件数量的增加、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手段迭出的形式,我们唯有加快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和办案水平的步伐。提高我们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使我们工作人员做到依法办案、依法执行,才能更有利的解决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所以我们平时组织执行干警定期参加学习培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是我们规范执行工作,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必须工作。

(三)加强立、审、执环节的信息沟通

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审理阶段,主动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理由、提示执行风险,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阶段,穷尽法定执行措施,加大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明礼

我们基层法院面对的都是最广大农村群众,他们普遍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更是一知半解,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在理解上存在偏颇,存在抵触心里。我们都知道农村是一个集体社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或许问题也能解决,但是会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平稳定,在这个时候从情理出发,认真的做好老百姓的思想工作,传输法制思想,从而更好的解决执行问题。

(五)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解决找人难和拘留难

在工作中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外出的人,通过警务人员采取合法手段进行临控,解决寻人难的问题,更好的解决执行疑难问题。对于法院拘留的被执行人,体检问题建议由看守所自行进行,到由狱医检查,发现身体有健康问题的可以设立隔离区域,这样就可以避免被执行人符合拘留条件而由于身体原因逃避被拘留的强制措施,存在侥幸心理,而失去了法律的威严,也可以减轻法院执行拘留的压力,避免被执行人在医院体检过程中逃跑的可能性和其他意外情况发生。

(六)获得地方党委、人大支持,协同地方各部门密切协作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获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将对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对破解执行难题提供力量。执行中经常需要工商、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电信、银行等各单位的密切配合,现在通过网络查控,通过车辆、银行、证券、工商、房产等方面的强有力的查询,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动力。同时我们也看到个别单位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阻碍执行现象存在,那么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协助执行,可以对其负责人釆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执行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同协力,获得党委、人大的支持有助于协调和各部门的配合。例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宣传,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就需要新闻部门和宣传部门的密切配合,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制观念,使遵法、守法思想深入人心。更要充分利用宣传达到,使社会民众监督的作用,对失信被执行人达到最大的震慑作用,使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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