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法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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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01:1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2019 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力量,整合金融审判资源,服务“三区一基地”建设,有效发挥司法在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市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现将杨浦法院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上篇:金融商事审判基本情况

▶ 1、收案态势总体平稳,个案数量增幅再创新高。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总数呈现平稳态势,受理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同比下降22.0%,审结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同比下降22.6%,同期结案率99.1%。经分析,收结案总数的下调主要源于收案结构出现变化,信用卡纠纷减少,其他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成井喷式增长。2019年,除信用卡纠纷外,受理其他金融商事案件同比上升690.5%,审结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同比上升689.51%。存案同比小幅增加,案件收结存情况继续保持良性运转趋势。

▶ 2、标的金额超千万现象区域普遍,个案标的高达9800余万元。2019年,受理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上升,其中,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103件,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4件,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7件,单案标的金额更是高达9800余万元。

▶ 3、严格把控案件质量,审判质效保持高水平。2019年,金融商事审判实现一审服判息诉率96.55%,上诉率仅为7.42%,全年无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各项审判质效均保持较高水平,且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审判质量得到切实提升和保障。

▶ 4、调撤率保持较高水平,诉讼效率稳中有升。2019年,金融商事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占比48.2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356件。同时,严格落实金融商事审判程序,坚持实行审限延长、公告送达等重要节点的审批制度,实现平均审理天数29.45天,全年无超审限或长期未结案件,在切实保障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推动审理周期的逐步缩短和诉讼效率的稳步提升。

下篇:各类金融案件审理中

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年,金融商事案件的收案类型结构较2018年变化不大。信用卡纠纷收案占比同比下降4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案较2018年显著增加,占收案类型第二位。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保险类纠纷收案虽略有下调,但仍位居收案类型第三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收案数量显著增加,分列收案类型第四、五位,构成金融商事收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上述案件外,2019年收案类型按照案件数量依次排序为:追偿权纠纷、证券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等。除此之外,因各类融资、理财平台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诉讼纠纷,案情复杂,刑民交叉,在收案中仍占较大比重。

一、信用卡纠纷

2019年,杨浦法院受理信用卡纠纷同比下降54.2%。信用卡纠纷2018年首次出现下调,2019年出现大幅度下调,主要由于此前大批量信用卡的集中处理及司法案例引导,以及各行新增发卡量放缓均导致信用卡纠纷数量相对减少。信用卡案件呈现特点仍为原告集中,诉因相同,被告下落不明,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

审理信用卡纠纷发现,以下问题仍突出存在:

▶ 1、信用卡申领门槛过低。在信用卡竞争白热化之下,各银行推出越来越宽松的信贷政策,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一味追求完成办卡指标的任务,盲目选择客户,降低信用卡申领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导致持卡人部分为高风险群体,给予其过高的授信额度,埋下恶意透支的隐患,大多到期难以归还款项。

▶ 2、信用卡审批程序不严。对于申领人的身份、工作、联系地址、收入水平等重点信息,银行并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核实,导致部分申领人利用虚假或夸大的信息进行申领,并且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透支消费后难以联系、催收。送达地址审核不严也导致按申领人在申领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送达,地址明显有误或漏写路名、具体室号,给送达程序增加难度。无法送达也导致应诉率低,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部分银行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信用卡进行推广,中介机构进一步放宽审核标准的情况更为突出,还存在申领不面签,仅依赖电话传真确认,导致对于申领人的信息调查不清的情况频发。

▶ 3、信用卡发放后监管不力。部分银行在信用卡发卡后对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疏于关注,并未及时发现不良用卡现象,导致持卡人和银行的双输局面。银行对于持卡人联系地址、工作情况变更未及时更新,导致催收、诉讼难度均加大。且持卡人欠付款项后银行业务部门催收较少,对于催收更多依赖第三方机构进行,但银行对于第三方机构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存在泄露持卡人隐私、影响持卡人正常生活等情况,催收过程还可能引发矛盾升级,不利于纠纷解决。

建议:

01

加大发卡审核力度并抑制过度授信

对于信用卡申领的审核应当从形式向实质转变,申领时除审核原件,要求申领人提供具体联系人外,对于收入状况有要求的,要求申领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规范的收入证明。逐步改变根据申领人用卡消费状况提高授信额度的做法,转而建立以定期对持卡人收入状况审核为基础的授信额度机制,真正把握长期稳定的用户并降低信用卡用卡风险。

02

银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在领用合约中列明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收费标准,并在申领人填写时重点说明,引导申领人注意自身义务,及时还款。办理信用卡过程中主动提示申领人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为法院送达地址,变更需及时告知银行,为后期催收减少困难。业务变更需征得持卡人同意,及时联系持卡人并告知新业务的具体特点以及是否适合持卡人,有无加重责任等。

03

强化贷中管控、贷后催收

银行应引入各类征信、政务、互联网机构等外部数据,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在申领人开卡后,安排专人定期回访,对其联系方式有无变化、用卡情况有无异常进行追踪,开发app信息变更功能,方便持卡人填写,尽早遏制恶意透支行为。在信用卡出现迟延还款或者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后,及时联系持卡人查明原因,督促还款并对信用卡额度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损失扩大。在传统催收流程外,规范外包催收行为,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增强法律合规和催收证据收集、保存意识。在催收过程中,应合理设定催收间隔时间,明确记载各类催收行为并保留相关凭证,尽可能降低对持卡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年,杨浦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上升56.0%,在所有案件类型中增幅最为显著。呈现特点为原告固定、涉诉金融机构多,被告人数多,送达时间长,财产保全多,涉及行业广,案件重大、疑难、复杂。

在审理中呈现出以下问题:

▶ 1、贷前审查不严,续贷未做评估。部分金融机构信贷部门注意力集中在业务拓展上,对于信贷风险关注不足,导致放贷程序不严,对于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不进行严格审查,发生向已经经营不善的企业发放贷款、担保人实际无担保能力的情况。审理中还出现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而不采取分期还本的方式,这种方式多为借新还旧,且到期后贷款人大多无力清偿债务,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在未审核借款人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再次放贷,增大了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风险。

▶ 2、送达地址未约定。因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仍占较大比例,送达工作是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地址不详,部分金融机构未核实,导致起诉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还存在部分贷款人和担保人起诉时居住地址与签订合同时不一致,金融机构放贷后未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及地址的情况。另有按合同所留地址送达时相当一部分贷款人和担保人采取多种手段拒收法律文书,导致送达效率和质量低、拖延诉讼进程。

▶ 3、助贷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实践中发现实际放款人为金融机构,但是与借款人实际联络为助贷机构,助贷机构存在收取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的行为;助贷行业目前没有准入机制,不乏一些助贷机构委托不合规的催收机构进行暴力催收,激化矛盾的情况。

建议:

01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贷前资信审查、贷中追踪的义务。应减少对担保的依赖,注重审查贷款人本身的资质,严格落实贷款审批手续,坚持面签制度,对参与面签主体身份进行审核,避免违规放贷;对于合同后续履行实行动态追踪,掌握借款实际用途、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等动态情况,严格把控借新还旧、贷款展期等条件和对象。

02

规范合同文本

首先,各类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担保人订立合同时,需将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作为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以此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送达难的问题,进一步缩短诉讼周期,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次,仔细审查格式条款内容,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的真实意思,达到实际履行的目的,完善利息、复利、罚息等计算公式约定,以及对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均应醒目标识。

03

规范助贷机构助贷行为

助贷机构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介绍客户、授信审查、风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应当正规化,避免资产端资产流失;对于借款人应当说明资产端的具体身份信息,避免诉讼时对诉讼主体的争议,对于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向借款人说明,禁止乱收费的行为;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出台多项细化规定,对于助贷机构准入进行审查,规范助贷行为。

三、保险类纠纷

2019年,杨浦法院受理保险类纠纷同比下降26.4%,主要集中于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证保险理赔给付纠纷等。

保险类案件反映出以下几方面问题:

▶ 1、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查明难,界定难。随着移动客户端的运用和推广,投保人选择线上投保情况较多,网络载体的虚拟性增加了事实查明的难度,对于投保过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往往各执一词,且双方并未有证据保全意识,未对投保时的情况进行记录,给法院事实查明造成诸多困难。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往往列明涉及投保人既往病史的询问事项,如未如实告知,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实践中,如实告知义务成为部分保险公司拒赔健康险保险金的主要理由,然而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功能在于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合理分配搜集风险评估信息的责任,并非将搜集风险评估信息的责任完全施加于投保人。

▶ 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价值冲突明显,不诚信行为屡有发生。部分机动车保险案件中,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一般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未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单,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或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和指定的评估公司具有利益关系导致定损金额过低,而保险公司对于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均表示质疑,要求二次评估,然而车辆修复后再评估难度较大,二次评估鉴定较难启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往往出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不诚实行为导致双输局面。

▶ 3、投保人责任过重导致投保人无法清偿。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频发,本意是为个人小额贷款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担保渠道,但存在约定的投保人责任过重、保险流程操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很多均为线上投保,虽然收取贷款利息和收取保费的主体不同,但是作为借款人的实际融资成本过高,两者相加的年利率往往超过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上限年利率24%。保单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般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当日起30天内未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和未付保费的,需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当日开始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大多为日千分之一,明显过高,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建议:

01

规范格式条款内容,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保险条款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句,避免用语歧义,并注重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推销保险产品时全面介绍,既要介绍保险的承保范围、投资收益等权利,更要说明投保人义务、免责条款、投资风险等事项。

02

规范展业行为,尊重投保人基本权利

规范销售保险行为要加强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法律知识、诚信营销等培训,规范保险业务流程。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每一份保险合同中,杜绝销售误导、隐瞒产品重要信息等缺乏诚信的行为。完善互联网平台投保环节,确保投保人的权利在互联网平台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建立网络投保数据存储机制,有效防范保险合同网上订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03

规范理赔、催收行为,及时实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勘察现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理赔,对于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尽快给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避免拒赔通知书与抗辩意见存在分歧;对于保险金额存在争议的,保险公司对审查后能够确定赔付的数额可以先行赔付,尽快减少权益人的损失,避免矛盾激化陷入僵局。保险公司还应当规范债务催收行为,尤其是通过第三方催收债务的,要加强管理,依法依规操作,杜绝对债务人隐瞒其真实身份或扣留身份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对保险公司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04

优化诉讼行为,建立诉讼反馈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权利意识,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及时追索保险费和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收集应当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全部流程,强化纠纷解决的效率意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诉讼结果反馈机制,针对保险条款瑕疵、业务开展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根据裁判观点指导后续理赔工作,避免类似问题成为诉讼风险来源。认真吸收法院的司法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流程。

四、P2P网络借贷纠纷

2019年度,杨浦法院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同比下降7.69%。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使得部分融资需求转向网贷平台。涉网贷平台案件类型多样,有出借人起诉网贷平台或者同时起诉借款人和网贷平台、网贷平台起诉借款人以及出借人起诉网贷平台等多种类型;涉众特点突出,网贷平台案件涉及众多投资者,涉案范围广,总体金额大,挽回损失困难,矛盾较大;并且部分案件存在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性。

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审理也反映出该行业存在的以下问题:

▶ 1、平台居间行为失范。首先,作为居间方,平台未能对借款人的资质、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其次,平台提供借款人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存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做出误判,导致自有资金损失。由于出借人依赖平台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故平台有义务将所获得的借款人信息及项目内容如实告知出借人。

▶ 2、平台有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目前监管制度尚未完善。除为借款人、出借人提供正常的居间服务,促成双方达成借贷关系的正规交易模式外,个别案件存在交易风险,如债权转让、债权拆分、个别网贷平台存在以自有资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发售理财产品、违规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还存在设立资金池进行再投资、恶意诈骗等,极易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

▶ 3、平台收费缺乏明确监管规则。部分平台在借款人借款到期不能清偿时,代为清偿。在向出借人垫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取得债权人地位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借款利率虽然没有超过年利率24%,但是利息和额外收取的费用综合往往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借款人本身对于平台运作方式、计息方法、缴费原则等存在认识不足,且高额的借贷成本导致借款人到期难以归还款项,大规模的欠款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

建议:

01

平台落实尽调,谨慎审查

平台线上审核是最为基础的风控手段,对于借款人提供的征信报告、个人收入证明、家庭财产情况、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再决定是否放标。平台也可以通过自己或者相关合作方进行线下尽调。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审查,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的工作。

02

平台做好电子证据存储工作

互联网金融案件中涉及大量电子证据,网络合同签订通过平台进行,平台应当妥善存储可信时间戳、电子签名、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引入防篡改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办理公证等手段及时固定证据,便于纠纷解决。

03

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

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把好企业准入关,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以分步走战略推进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经营和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加快征信系统有效对接,以行业自律来保障监管到位。平台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对于违反规则的平台及时清退。

04

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素质教育

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和产品更新持续加快,出借人对于无形产品无法直观评估。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出借人金融能力,更好地防微杜渐,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平台内专业人才较多,应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在平台网络页面显著处进行宣传。

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自2017年起直线上升,2019年受理融资租赁纠纷同比增长48%。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等影响,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作为盘活企业资源的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售后回租这种非典型融资租赁模式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缺乏监管业务不规范,从而引发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 1、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解释不清。融资租赁的合同文本一般是由出租人单方拟定并提供给承租人的格式合同,但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合同版本中对一些专业术语和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对于首付款保证金性质约定不明以及对于租赁物残值的确定方式约定不明。出租人并未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导致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混淆,认为租赁物瑕疵可以对抗支付出租人租金,一旦发现瑕疵便拖欠租金引发纠纷,承租人难以证明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仅能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

▶ 2、租赁物权属公示问题突出。由于租赁物多为动产,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公示要件,而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承租人随时可以向他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实践中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单方收回租赁物情况多发,且普遍缺乏租赁物回收交接手续。

▶ 3、租金收取不规范。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的首付款及租金应当由承租人按约支付给出租人,但部分案件中存在第三方代收租金,出租人对此疏于管理,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供应商收取租金后下落不明且出租人不予认可情况下,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售后回租模式下,出卖人和承租人主体相同,导致承租人往往承受过高租金,融资成本上升。

▶4、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部分案件中,并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并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仅有资金空转。

建议:

01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对专业化名词做好解释并作充足的风险提示。要求从业人员严格落实面签制度,对合同签署过程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落实问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为增加业绩、追求效益、而忽视合同签署规范性的行为及时纠正,加大惩戒。

02

加强资信审核,实施全程监督

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等材料仔细审核。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时候进行协调参与。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租赁合同履行中,要实现出租人和承租人常态化沟通,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及租赁物使用情况。

03

规范租金和各项费用支付方式

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承租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型号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并且核实对应付款账号。

04

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有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重视通过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的物权交付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以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出租人应根据买入租赁物所能够担保其融资债权实现的程度、所能覆盖债权的范围等与承租人协议对租赁物的转让价格进行合理定价,必要时引入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六、营业信托纠纷

2019年,杨浦法院受理的营业信托纠纷较往年大幅增加。该类纠纷爆发主要是由于相关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高速发展,建立在向客户进行隐形刚兑的基础上,盲目扩张,并且存在不诚信经营、管理失职的现象,为诉讼埋下导火索,信托产品高风险高收益的特质也导致案件爆发。

该类纠纷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 1、信托机构存在违规刚性兑付。信托机构通过签订远期转让协议、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信托机构的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购买力度大,业绩高速发展,到期未能兑付,为诉讼埋下隐患。

▶ 2、信托机构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信托机构违背管理人对信托合同中勤勉尽责的要求,存在不同资金信托之间的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的情况。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用作兑付其他信托项目、用于股东、用于置换固有贷款等其他非信托目的用途,严重违反信托计划的约定,导致诉讼爆发。

▶ 3、信托机构未尽审慎义务。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甚至刻意隐瞒信托计划存在投向不明、借新还旧、逾期未兑付等情况,因为信托机构的不当推介、不当披露行为导致投资人在错误认识下购买信托产品。对于信托计划未尽到管理人义务,管理失职,对于信托资金的流向、使用未尽到监管义务,向投资人公布信托资金使用情况时未公布真实情况,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建议:

01

重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信托机构应当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严格要求业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对于业务人员定期进行信托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向投资人推荐信托产品应当客观真实,告知投资人购买风险,避免争议。

02

信托机构提升自身管理信托产品水平

对于信托计划的发行应当严格审核融资方的信用水平,信托计划发行后应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定期向投资人公布信托资金真实使用情况,完成资产端、资金端、管理端的齐头并进。

03

加强金融行业监管,构建监管体系

规范信托产品销售行为,杜绝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一旦查实信托机构有类似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平选择权、财产安全权、求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

04

加强投资者教育

帮助投资者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风险责任意识,准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产品处理上,要严肃市场纪律,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加大宣传一单一策,卖者尽责,卖者自负的信托产品特征,深化投资者对信托法律关系的认识。

文:商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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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杨浦法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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