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手!整治“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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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21:23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上游新闻了解到,《管理办法》共分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等内容。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对“滥收费”等划红线

相较以往,《管理办法》体现了四大方面新特点、新要求,分别为: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以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为例,《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

比如: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问题,规定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针对“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覆盖八项基本权利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国之大者”,是金融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在法律法规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享有八项基本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这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银保机构自身的行业特征和业务内容,将八项基本权利筛选出来。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内容。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称,《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是,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提出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要求银行业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包括着眼事前预防的消保审查机制、规范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约束合作行为的合作机构管控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与审计机制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筑牢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梁八柱”,激发内生工作动力,形成不断提升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的良性循环。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既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又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着力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又注重构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同时,《管理办法》加大违规行为追责力度。

追究责任首先要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的原则。银行业与保险业不同,线上和线下也有差异。《管理办法》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机构;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将禁止第三方机构在营业网点以银行保险机构名义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扩展适用至自营网络平台;将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传递其个人信息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互联网平台。

其次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行为,除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将被通报批评、警告或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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