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按照特定法律规定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标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具体内容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之开发商违约行为类型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开发商主要承担三大部分的合同义务,一履行合同;二是支付相关费用;三是配合承接查验。
(一)违约解除合同
1.物业服务企业进场前的违约解除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一般开发商会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合同载明的小区入场管理。但实际案例中,开发商签订合同后,迟迟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场管理,或在物业服务企业进场前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此系物业服务企业进场前开发商的违约解除行为。举例如下:2011年7月5日,A开发商制作招标文件,就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标,2011年9月4日,A开发商与B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4日至业主大会召开并重新聘选物业服务企业为止。随后B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未收到入场管理通知,且于2013年8月7日收到自A开发商发来的《关于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协议的通知函》,B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回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协议的立场,并向对方提出赔偿,后经双方面谈协商,达成协商解除的合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但就赔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A开发商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关于更换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告知书》,后B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与A开发商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并起肢体冲突,随后报警处理。2013年11月1日,B物业服务企业向A开发商发出律师函,并于201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2.物业服务企业进场后的违约解除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开始入场管理,并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开发商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此系物业服务企业进场后开发商的违约解除行为。举例如下:A开发商于2006年6月25日发布招标文件,于2006年6月16日,物业服务企业向开发商出具投标文件,并于2006年6月21日交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2007年7月20日,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于20113年11月11日,开发商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准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013年11月26日,物业服务企业以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为由提起诉讼。
(二)违约拖欠费用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开发商支付的费用主要有二,一是开办费,二是物业费。在实践中,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两项费用支付均常出现法律纠纷。
1.物业费的拖欠
举例如下:A开发商与B物业服务企业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服务期限为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六章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就空置房开发商的缴纳标准及时间亦作出了约定。但截止2014年12月,A开发商拖欠B物业服务企业近百万元人民币。
2.开办费的拖欠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关于开办费的约定,有的合同内约定一次性支付,有的合同内则约定阶段性支付。开发商拖欠物业服务企业开办费情形则较为简单,一般发生后,作为启动性资金,物业服务企业若及时主张,一般情况下能及时获得支付。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之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策略
如上可知,笔者将开发商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违约行为分为三类,一类是违约解除,一类是违约支付费用,一类是拒绝履行补贴承诺,并简单举出数例进行说明。但在实践中,开发商违约行为均有其具体形式,笔者认为唯有了解开发商常见的违约具体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方能采取具体措施在不同情况下予以灵活应变。笔者根据多年法律顾问工作及江苏省近百起物业纠纷案例研究,认为开发商违约行为主要由如下表几种体现,并在下文基于此表,以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顾问角度提出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