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食品安全制度的笼子将管得更紧。据了解,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一)从三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出毛病先找谁谁就要先赔偿
第一是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
明知违法还提供场所的追责
第二是增加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惩罚!价款十倍或三倍损失赔偿
第三是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
(二)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狠罚最高货值30倍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的明显趋势。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提高。
狠罚最高二十万
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
判刑且一辈子不能干食品这行
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违法的处罚金额外,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2)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公安、行政部门同发力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条款还规定了违法后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公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同发力。新法增加了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这一条款主要是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刑法》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相衔接,也是加强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中的协作。
(四)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食品经营者有豁免机会
新法在严峻责任的同时,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直接规定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考虑到了中国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豁免条款的要点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此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今年在国家、山东省、济南市三级食药部门抽检中,省城大型超市都出现了不合格食品,并被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此前的食品安全法,对大型超市的行政处罚存在公示要求不具体、追责较轻、处罚也较轻的情况。新食品安全法虽然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但对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的经营者,还可以免于处罚。
绝大多数食药处罚案 未公开罚款数额
检出问题食品的大超市如何处罚,具体罚了多少钱?记者查询发现,济南市不少超市所在辖区食药部门公示了相关处罚,但未写明具体缘由,更没有具体罚没情况的说明。
在近几个月已公示的信息中,记者仅在天桥区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报表中,找到一起涉及大型超市食品不合格并写明了具体罚没的案例。该案件涉及无影山某超市,2015年1月28日山东省食药局在该超市抽样,并检出海丰牌海米所检项目苯甲酸不符合要求。处罚的金额是3000元,但未写明处罚依据的法条。
而槐荫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高新区食药部门,尽管也公示过对大型超市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信息,但大都未说明具体的处罚金额。市中区食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9月17日公示了辖区内一华润万家超市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因是一个批次的海米抽检出不合格,处罚是根据当时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于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仅304元,所以经食药局商议确定了3000元的处罚金额,并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历下区、历城区食药局则明确表示,具体的处罚不在公示之列,国家食药总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表,未规定要具体公示处罚细节和金额,所以无法公开。
不过,济南市食药局在8月31日公布国家抽检的问题黑鱼最新进展时,所有案例中只要行政处罚的,都具体公布了调查处罚细节,并公示了金额。
农产品货值不高 罚款也高不了
记者查询各区食药局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现,大型超市的食品出现危害人体健康、禁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等情况时,处罚依据多数是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上述条款均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含量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处罚金额受食品货值金额影响,1万元以上货值能处罚5万至10万元,但1万元以下货值仅能处罚2000元至5万元。济南食药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检出问题的单批次,一般就是对抽检当天的进销货进行处罚,而非同品牌的所有产品。今年大型超市抽检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则多数是食用农产品、海产品、罐头食品和豆制品等,单价本身就比较低,货值一般不超过1万元,处罚的力度也就相对弱了。
“抽检时当批次的食品进货量会作为抽检的基数,然后按比例计算出抽检的量。一旦抽检发现了问题食品,食药部门会告知商户,可以提出复检,如果不提出复检或者复检仍检出不合格,就会以抽检基数作为处罚的批量,并计算货值金额进行处罚。同时会查销售记录,对经营收入进行没收。”食药部门工作人员介绍。
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 仍可以免罚
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对农残、兽残食品的处罚中,新食品安全法较老食品安全法更加严厉。即便检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也能处至少5万元,最多10万元的罚款,比老食品安全法最低处罚金额高了24倍。不过,目前济南市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还没有10月份的公示。市中区食药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施行,目前暂未依新食品安全法开出罚单。
不过,记者注意到,新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此规定,一旦相关大型超市做好了进货查验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能提供进货时的供货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说明进货来源,就很可能免于处罚。由此看来,对农副产品这样的进货来源不具体,甚至可能找不到真正来源的食品,新食安法的最严处罚可能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