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碧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快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制定《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法工委还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条例草案重点条款发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
12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有些委员建议,明确区人民政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并细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细化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建设主管部门;
2.补充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拟订、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的职责;
3.增加“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条款,明确乡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规划和标准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则。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明确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城市数字化转型、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养老服务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时,应当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
2.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的内容进行整合,并增加“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导则、规范和指南”的要求;
3.对条例草案中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表述进行梳理,将部分条款中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
(一)公共交通无障碍。有的委员提出,本市应当加快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配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快配置无障碍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以及“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等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停车无障碍。有些委员建议,明确无障碍停车位的使用规则以及违规占用的法律责任。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修改完善,明确“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三)资金扶持和金融服务。有的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完善资金扶持、金融服务等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鉴于住宅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已有规定,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将金融服务相关内容单列一条,并增加鼓励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责任保险等金融服务,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无障碍信息服务、社会服务
(一)政务信息服务。有关部门建议,对政务信息服务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作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明确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及时提供无障碍阅读文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养老服务和“一键通”服务。有关部门建议,细化养老服务无障碍和“一键通”服务相关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有关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提供适老性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等服务的规定;并对本市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一键通”服务,即时接收、响应残疾人、老年人等就医、出行、紧急救援、政策咨询等需求予以明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五、关于社会共治
(一)引领示范和宣传引导。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大推广建设无障碍友好环境理念,国家机关应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增加相应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二)职业培训。有的委员建议,梳理、整合条例草案中涉及无障碍职业培训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六十五条中对无障碍职业培训作统一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产业发展。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建议,增加发展辅具租赁服务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十六条中增加相应内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四)意见征询、体验试用和需求反馈。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见征询、需求反馈制度。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意见征询、试用体验的适用情形,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需求清单形成机制相关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作修改完善,并增加信用惩戒条款。(条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第四十六次、第四十七次会议两次审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