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典”法】第九十讲 丈夫遗弃患病妻子,身为女性,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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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0 12:12

丈夫遗弃患病妻子,身为女性,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有难同当,有福同享,而一方不幸生病,对方却不管不问,这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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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女)与陈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生活甜蜜。

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流逝,面对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等逐渐产生矛盾,感情也出现隔阂。

2013年8月的一天,丁某因家庭琐事与陈某发生争吵后,张某负气摔门离开家,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从自家五楼窗户一跃跳下,坠落地面造成伤残。

经鉴定,丁某伤残属二级,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依赖程度属一级。

不曾想,在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身为丈夫的陈某却唯恐避之不及,不仅驾车将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当起甩手掌柜,把照顾妻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是拒绝接丁某回家,甚至多年来未曾看望过丁某一次,也没有为丁某治疗康复支付过分文费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赖其父母的照顾,丁某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丈夫陈某的反应令人寒心,无奈之下,丁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在法庭上,被告陈某却有着自己的另外一番说辞。他认为,夫妻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丁某生病期间没有和自己共同居住,对自己、对家庭都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丁某也应该向自己支付生活费,并且丁某的父母对丁某也有抚养义务。因此,不应该让自己承担丁某的生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婚姻中的双方确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但丁某从5楼坠落,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在丁某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陈某作为其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丁某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丈夫陈某要求丁某对其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用的辩解意见。《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是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而作为丈夫的陈某身体健康,有完全劳动能力,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其要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子丁某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其主张自然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有话说】

夫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相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女性朋友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争做积极向上、不畏困难的新时代女性。

【法典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3

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九十讲 丈夫遗弃患病妻子,身为女性,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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