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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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0 14:05

时常要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

这些合同里经常会出现一些

“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换言之,一份合同“模板”面向所有的客户对象,不考虑每个人的个性需要,只要客户愿意与之达成合同关系,就必须被动接受这些条款。

但在形形色色的格式条款里

有些内容显失公平

我们经常会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等出现问题时

才发现其中条款对自己非常不利

甚至是“霸王条款”

以下是几类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

(1)装修合同中约定,预算书中所涉及的各种装修材料必须在装修方材料联盟处采购;

(2)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车位与房屋捆绑销售;

(3)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车辆保险必须在指定保险机构投保;

(4)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人身伤亡事件,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5)电影院不提供3D眼镜,要求观影者自行购买;

(6)美容美发健身保健行业,消费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7)网络交易平台,保证金概不退还;

(8)游乐场所禁止自带饮食,娱乐餐饮场所禁止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等。

因此有些情况

即便双方已经签字确认

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和小编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入学须知”不对等权利不生效

案件详情

王某的母亲为其在某网球培训中心报了一个网球培训班,交纳了9万元培训费后,王某的网球水平却没有提高,反而有下滑的趋势,王某的母亲便为王某办理了退训。培训班下发的新生入学须知中载明:若学生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离训,则将不予退还学费。培训班据此拒绝退还培训费,王某遂将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网球培训中心返还未能提供教学服务的费用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入学须知属格式条款,且关于 “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之规定明显有失公平,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认定该条款无效,最终判决网球培训中心返还王某培训费共计6万余元。

大家遇到格式条款时要注意

仔细阅读格式条款

切忌怕麻烦

草率签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警惕!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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