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8:30-17:3011月19日8:30-17:30
主讲人
小鱼学姐,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制硕士研究生,韬奋考研传媒法制专业讲师。
学姐寄语:静水流深
课程内容回顾
2022年11月12日和19日,传播法完成了冲刺班阶段的全部授课。小鱼学姐专业课相关的全部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回顾,并且补充讲解了论文观点合集和热点案例素材。
教学范例
《著作权法》修改对新闻出版从业者的影响
1.最新《著作权法》对新闻特殊职务作品的强制性安排
最新《著作权法》对新闻职务作品的权属关系进行修改,其强制性地将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增设为特殊职务作品。这一修改意味着媒体工作人员基于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单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安排,媒体工作人员也无法再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与工作单位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自由约定。
原因:现行法(修改前)对新闻作品多样性的权属判断规则,不但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使得新闻作品创作者和单位相关利益的分配具有不安定性,而且权属不清 也会导致版权许可的不确定。在媒介融合时代,由 于新闻作品的转载和使用日益频繁,相关使用者会直接找单位签订一揽子的许可合同,这在某种程度 上已经弱化了将新闻作品归属于作者的意义。此外,我国报社、期刊社等传统媒体虽然在财政上实 行的是市场化运作模式,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本身就负有宣传党政主流思想等职责。能基于上述多因素的影响.
2.时事新闻更名成单纯事实消息
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原因在于它仅仅以较简单的语言陈述和还原了事实。最新修法的这一修改也契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和立法目的。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无法构成“单纯事实消息”,其独创性需要单独审查
3.《著作权法》对新闻出版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改
最新《著作权法》扩大了新闻报道的引用范围: 原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条款规定第三种情形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 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 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现24条删除了时事两个字。进而将新闻报道扩展 到了时事之外的其他领域,这就更加充分保障了公 众的知情权
最新《著作权法》将“作者声明”修改为“著 作权人声明”:按原法律条款规定,作者有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权利, 这意味着作者所刊登的媒体是没有这个权利进行声明的。然而在现实当中,许多作者是将著作权的专有权利完全授权给其原刊登媒体的,同时《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增设了新闻作品的特殊 职务作品,这意味着报社、期刊社工作人员创作的 时事性文章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报社、期刊社,而非员工。并且许多作者主观上是希望其他媒体对其发表的文章进行转载、刊登的。因而现有规定会置获得授权的刊登媒体或报社、期刊于不公平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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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
2023韬奋考研考前冲刺班公共管理课程一共16个课时,讲师分别于11月13日及11月19日进行了各8课时的16次授课。
11月13日上午的课程主要进行了重点知识的串讲及考点预测,对应课程为《冲刺课程公共管理核心重点考点(一)》到《冲刺课程公共管理核心重点考点(四)》。讲师首先对课程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并通过几个设问的抛出引导大家思考——公共管理学专业课考察的到底是什么?迅速地调动了大家的思维及课堂参与积极性。而后讲师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帮大家迅速串讲了公共管理学两本专业书及考纲的考察范围,并对每章的具体知识点进行了重要程度的划分、可能考察题型的标注,能够让大家在回忆知识框架的同时迅速掌握该知识点的定位——简答、论述还是材料分析题。
11月13日下午的课程则是在上午重点考点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拔高考点专题讲述,对应课程为《冲刺课程公共管理拔高考点专题(一)》到《冲刺课程公共管理拔高考点专题(三)》和《冲刺课程公共管理热点分析导论与考研规划》,以几大专题形式突破了传统的章节框架,把常联系起来一起考查的内容进行专题分类,分别是:理论基础类、政企社关系类、政府概念拓展类等,帮助大家解决了知识体系独立难以联系的问题。
11月19日上午的课程承接13日最后一堂热点导论课,为大家进行了导师重点论文分析和十大热点问题分析,对应课程为《冲刺课程公共管理导师重点论文分析(一)》到《冲刺课程公共管理23十大热点分析(一)》。在四节课程中,帮助大家找到目前学界关注的前沿动态问题,也给大家提出了很多阅读文献文章的建议,如:看关键词、找研究框架等等,对于回答论述题和材料分析题思维的展开有较大帮助。
11月19日下午的课程承接上午的热点分析(一),对应课程为《冲刺课程公共管理23十大热点分析(二)》到《冲刺课程公共管理考点分析之万金油模板及冲刺复习方法》,不仅为大家继续讲述了剩余的重要热点问题,还通过最后两节课进行了公共管理学的考试分析与复习建议给出,如:题型分析、答题技巧、答题模板和复习方法等等。
从总体课程来看,对于公共管理学一科的内容由表及里的分析了基础知识、重点知识、拔高知识,并对于内容的整合给出了专题性复习建议以及十大热点的分析,基本上能够很好地帮助大家完成该阶段的学习目标,能够达到冲刺的目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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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授课时间
11月12日16:00-21:30
主讲人
法理学讲师伏苓
课程内容回顾
伏苓学长于11月12日16:00-21:30讲述了2023韬奋考研法硕综合课法学理论冲刺班课程。
学长今天花费了6个课时,通过166道题目带领大家将整个法理学部分串了一遍。学长在开始和大家强调了体系化的背诵,关于法理学的十二、十三章是很容易出分析论述题的知识点。这部分知识点可以尝试背一些套话。比如依法治国的意义,法治的意义,一定要注意积累一些课本上的套话,答题的时候套用这些话,体现出法言法语。特别要注意:法理学是比较难理解的一门学科,背诵时,一定要把知识点理清楚,把一些关键句记牢,然后可以有自己适度的发挥。
学长强调了新增的知识点的重要性,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是2023年增修。要着重主义两个方面: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创造性发展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学长也讲述了论述题的具体回答策略。论述题其实也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考试分析上基本上有明确答案的题目,以真题为例,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该内容是考试分析上有详细内容的,对于这一类型的考点,通过好好背诵是可以解决的额。第二类是综合性、开放性的考察,如2017年的如何打造良法,相对而言,就是这类型的题目,需要借助对知识点有一个整体相对熟悉的掌握,才能够很好的答好这个题。很多同学其实怕的是这种综合性、开放性的题目,因为容易不知从何下手,题主说的写不出的题目应该也是这种类型,其实就依托于对整体知识的熟练程度。例如,想到打造良法,马上想到立法的问题,进而想到立法的原则,可以从这点展开。当然角度也不限于此。其次,从答题框架上来说,写成三大块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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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授课时间
11月12日13:00到11月13日21:00
主讲人
小袁 学长
课程内容回顾
小袁学长于11月12日13:00到11月13日21:00讲述了2023韬奋考研法硕基础课刑法部分冲刺班课程。
学长1天共花费了8个课时,进行了法硕冲刺班的刑法讲授。学长用前三讲的内容讲述了刑法的总则部分,再用后面五个课时详细讲解了刑法的分则部分。学长提示到由于本次课程是冲刺班,主要讲的就是我们在实际考试中的难点和易错点,特别是主观题的背诵准备内容上。在刑法的总则部分,学长首先开门见山地迅速将刑法的概述进行了讲解,由于难点少所以本部分内容讲解的速度很快;其次,学长在刑法考试的重难点即犯罪构成部分运用了大量的案例进行详细讲解,使学员清晰了具体知识的运用方法,让考生可以在正式考试中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回忆到知识点;最后,对于刑法总则中主观题的考点进行了特别的提示,尤其是非法本法硕的法条分析题考点。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学长更是对100多个罪名进行了精简,针对考察频率较高的罪名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尤其是对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不仅将考点一一呈现,而且还列举了一些经典案例,使课程生动活泼不无聊。
学长向大家强调了常考重点,以交通肇事罪为例,部分摘录如下:
(三)本罪的认定
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乘客、行人也可成立本罪。
例:甲翻进高速公路拦截来往车辆进行乞讨,引起事故致二人死亡,虽然甲是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2)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3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丙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丙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乙与丙均构成本罪。
(3)指使逃逸致死的“共犯”。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4种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发生的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在厂区、矿区、林区等其他地方的撞人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例:乙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工人撞成重伤,由于不在公共道路上,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本罪。
3.行为方式: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1)成立本罪,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①违章行为可以是作为,如酒后驾驶、超速、超载或者强行超车等。
②违章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例:对刹车系统有故障的机动车不及时进行修理,致使刹车失灵,机动车失去控制,造成重大事故。
(2)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单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例:甲违章开车撞死他人耕牛一头,因为财产损失并不重大,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4.区分本罪和一般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5.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1)法定刑升格情形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①“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②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犯的前提: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③主观上: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逃逸”的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例:甲驾破一辆报废的汽车,违章造成一人重伤,然后逃逸,因为驾驶报废汽车造成一人重伤,已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再逃逸成立此罪的加重犯。
(2)法定刑升格情形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①“因逃逸致人死亡”指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处“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是不作为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②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不救助的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是因之前的违章行为致死,不是因为逃逸不救助致死,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撞死人之后逃逸”。
③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
④主观上:行为人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逃逸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例:甲交通肇事致乙重伤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以为乙死亡而逃逸,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也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6.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遗弃:
(1)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2)应正确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当之前的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超速行驶致一人轻伤,再将伤者隐匿造成残疾、死亡,只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当之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再将其中的伤者隐匿造成残疾、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此时只定伤害、杀人显然评价不足。
7.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如果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时,定故意杀人罪。
例:甲故意开车撞死乙,然后伪造成事故现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罪与危险驾驶罪:故意实施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以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醉酒驾车(或吸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放任重大伤亡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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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奋考研,一路伴你。
Taufen kaoyan , With you all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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