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卖烟花制品,他们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安法官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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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0 16:19

过新年 放烟花

爆竹声中一岁除

春风送暖入屠苏

新春佳节将至

烟花爆竹需求增多

于是,有人瞄准商机

打起了私贩烟花制品的歪主意

近日

同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

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为了在春节期间“赚一笔”,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来曾在自己店中从事采购工作的张某共商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生意。被告人吕某负责出资进货并提供厦门市同安区某仓库作为储存场所,而被告人张某则负责采购烟花爆竹,并与被告人吕某在前述仓库门口共同销售。

在2022年春节及2023年春节期间,两人以销售为目的非法采购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329214元,销售获利3100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0214元。

天网恢恢,两人自以为聪明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眼。2023年1月18日,两人相继到案,被告人吕某、张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共同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吕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

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数额360214元

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张某的

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安全风险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涉及燃放、运输、储存等环节,无论经营者还是购买者,均应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营者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布点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私自售卖烟花爆竹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此,提醒经营者,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作为消费者,也需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选购有销售许可的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共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供稿:张彬峰【刑庭】

编辑:赵露晴、洪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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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证贩卖烟花制品,他们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安法官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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