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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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5:31

二、对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建议

1、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

一是提高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精确性,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增设相关个性化的评测内容。例如,由投资者主动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重大事件。除要求投资者尽可能全面提供既有投资经历外,应重点关注其投资高风险产品的经验,原则上不宜将银行储蓄、认购国债等弱投资属性行为认定为投资经验;对投资者提供的存在明显疑点、自相矛盾或无依据支撑的信息,应进一步审查核实。

二是增强投资者与产品之间的适配性,除关注投资者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之间的相适性外,还应将投资者对具体产品要素的特定偏好纳入产品匹配考量。在风险等级评定时,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防止投资者因购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招致损失。

三是加强对产品特质的说明和风险揭示。销售机构应按照“穿透”原则全面了解待销售的私募产品,要求管理人提交“全景”式的产品交易、投资结构等信息,充分评估私募产品的风险。在销售产品时作好符合完整性要求的“双录”工作,针对高龄投资者、知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特殊投资者群体,还应注重说明的方式方法,确保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效果。

四是加强对销售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时,应明确销售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流程、必要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以及不当履行的责任。在销售过程中应持续跟踪监督上述约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确保销售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

2、避免提供本金收益承诺

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禁止提供本金收益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风控管理,转变销售理念,避免以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而是通过积极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声誉来赢得客户。

3、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及方向,结合投资标的情况、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及特色,确定合适的私募基金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明确管理人权利义务的内涵外延和违约责任。

4、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强化诚信履约意识,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基金财产,如实披露基金投向、投资收益分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相关信息。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审慎投资和管理资金,投资前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加强自身履职能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投资纠纷。

5、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

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履职过程中的免责情形以及过错赔偿责任的限度,确保投资者知悉和认可相关约定。

6、做好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工作

明确私募基金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制定与私募基金组织形态相匹配的退出方案,明确清算条件、程序、方式、期限,以及清算不能时的救济途径。私募基金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制作清算报告。因怠于清算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明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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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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