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正能量 检察好声音
欢迎订阅福建检察微信号!
松溪检察
以案说法
鲜活的刑法十九个罪名典型案例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瞄准群众关注的热点,总结办案经验,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促进法律知识进一步普及,真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下是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的典型案例,对生活中经常见到的19种罪名进行诠释:
一、严惩暴力抗法,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案例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2019年2月4日0时许,松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一起车辆违停案件时,询问犯罪嫌疑人叶某,叶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因出现新警情需要立即处理,且叶某处于醉酒状态,遂让其在原地等候,叶某因此不满,便冲上前殴打民警。经鉴定,该民警受伤程度属轻微伤;叶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7.6mg/100ml。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后,对被告人叶某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经松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叶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微信链接::醉酒打伤执勤民警,该捕!

案例二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

201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因持刀将邓某砍成重伤,鉴于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然而,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告人张某因不满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2010年3月14日其持刀重伤邓某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自2013年起,通过手机多次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等多人发送诽谤、威胁、恐吓短信,并于2016年5月20日、7月23日,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两篇诽谤顺昌县人民法院多名工作人员“受贿、玩忽职守、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诽谤文章,截止案发,该两篇诽谤文章分别被转发6282次、684次。另外,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对顺昌县郑坊镇郑坊村土名“帽子山”山场的集体林木进行砍伐,共计8.0385立方米。
经指定审判管辖,2019年7月2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诽谤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微信链接:寻衅诽谤法官,该判!

案例三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微信链接:吴才文检察长出庭演绎“公诉范”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保障。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来自群众法律意识的自觉提高,更来自司法机关对于挑战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示范效应。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配合执法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或肆意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是挑战法律,对抗司法权威。坚决打击此类犯罪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权威的神圣使命!
二、法律面前无特权
严惩公职人员违法犯罪
案例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2018年7月24日3时许,国家公职人员王五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松溪县明德路路口时,与相向行驶欲左转弯的苟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五驾车逃离现场,后在松溪县某酒店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王五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案经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8年9月18日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五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五被开除党籍并退出公职人员队伍。
微信链接:公职人员醉驾的惨痛教训

案例五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2013年1月至2017年6月,宋某某在担任县文广新局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虚增、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冒用单位在编不在岗及离退休干部职工50余人的名义,共计贪污公款550424.99元,数额巨大,所得的款项主要用于赌博、买彩票。2018年11月23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贪污案,县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松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贪污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微信链接:惩治“蚁贪”,松溪检察一案五举措

案例六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微信链接:最后一个在逃犯被当庭判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漠视法律法规,公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严格遵守法纪,努力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零容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行为
案例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叶某甲以每套300至500元不等价格分别向5个人收买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U盾账户密码整套信息的银行卡,以每套1000-1200元卖给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又将向叶某乙收买的银行卡,转手以每套1200元卖给他人。2018年8月23日,松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范某某有自首情节,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微信链接:首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案例八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微信链接:买卖微信号者--落入法网!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开启,我们所拥有的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利用的危险性越来越高。个人信息的严重泄漏,给社会和个人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每个公民都享有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不遭恶意使用的权利。我们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切勿随意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严惩生态犯罪,呵护绿水青山
案例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2017年8月3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接群众举报,称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附近有人非法拆解铅酸蓄电池,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及松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排查。经调查,认为该案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于2017年8月4日移送松溪县公安局。2017年8月4日,松溪县公安局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2018年6月20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苏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铅酸蓄电池处理厂,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68.3吨,严重污染环境。松溪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苏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9年8月6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品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微信链接:严惩生态犯罪 呵护绿水青山

案例十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
防疫、检疫罪】

微信链接::首例买卖松材线虫疫木案判决

案例十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

微信链接:砍伐自家的“寿木”,还能不起诉?

典型意义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如是说。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刑事保护是建设生态松溪的坚实保障。近年来,松溪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类案件的查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成水美松溪保驾护航。
五、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在行动
案例十二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兰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来历不明的厂家购买了名为“美嘉拉”、“纤纤瘦果蔬酵素片”、“果蔬粉”的三款减肥食品,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渲染减肥效果,通过组建微信群授课、拉拢等方式,销售上述减肥食品,相关被害人服用上述减肥食品后出现失眠、恶心、厌食、急剧消瘦等严重健康问题。经鉴定,上述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兰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明知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牟取利益仍向他人销售,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4月16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三千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微信链接: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判

案例十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
假药罪】

微信链接:检察官释之制售假药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发了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热议和担忧。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既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的职责,也是责无旁贷的社会义务。
六、护民生保稳定,打击“两抢一盗”犯罪
案例十四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2017年开始被告人施某某就职某平台外卖送餐员,其以送外卖为掩护,在送餐上门时,暗中观察并留心记录顾客信息。并对顾客所居住的周边环境进行踩点,避开或破坏监控,通过以上方式锁定作案目标后,施某某趁被害人上夜班,外出务工时段,通过锡纸开锁,溜门等方式进入顾客家中实施盗窃。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施某某共入室盗窃28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6049元。2019年4月10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9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微信链接:一单生意做两回,昼送外卖夜入盗

案例十五

微信链接:无人在家起贼念,趁虚而入终被抓

案例十六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2017年9月8日13时,一声枪响打破了松溪这个小县城的宁静。多次被判刑的浙江省缙云县流窜犯黄某亮经预谋,驾驶一辆事先盗窃的摩托车,蒙面持枪闯入松溪县松源街道大街一家珠宝店内,持手枪威胁店内员工,使用携带的铁锤将柜台玻璃砸碎,抢走8条黄金项链,并朝店内玻璃门开枪恐吓,后骑车逃跑并沿途抛弃作案工具。
2018年4月17日上午,曾经轰动松溪县的一起蒙面持枪抢劫案在松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吴才文检察长、李雪梅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松溪县人民法院游洪院长担任审判长。法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黄某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1000元。
微信链接:松溪检察长公诉阳光下的罪恶

典型意义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依托。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民生,以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平安需求为导向,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打击“两抢一盗”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持打击的“准、狠、快”高压态势,有效震慑和遏制了此类犯罪。
七、雷霆出拳扫黑恶,铲除恶霸守平安
案例十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2006年至2018年8月间,以张某辉为首的,以蔡某烈等人为重要组织成员,以叶某、雷某春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松溪县渭田镇竹贤村范围内先后对被害人周某平、叶某理及竹贤村两委以“软暴力”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总金额达8万元。张某辉、董某荣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铲车、砂网等采砂设备,私自在竹贤村河道水域内违法进行采挖砂石,经鉴定,非法采砂造成被破坏矿场产资源总价值为107万余元。2018年12月20日,该案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辉、蔡某烈、董某荣、雷某春、叶某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至8万元不等。
微信链接:松溪检察办结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典型意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本案办理过程中,松溪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多举措确保该案的顺利办结,确保对涉黑涉恶犯罪起到有效的打击。
八、亮监督利剑
筑牢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案例十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7月26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接待福建省寿宁县的蔡某兴来访称:2018年6月自己的银行账户莫名其妙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冻结,他百思不得其解后,通过咨询律师,获悉其在松溪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蔡某兴表示对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被告人“蔡某兴”的姓名和身份错误,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纠正,恢复其名誉。经查,2010年12月份其胞弟蔡某林在惠州家中杀害妻子张某后逃至松溪,利用自己的照片、蔡某兴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蔡某兴”的假身份证在松溪打工和生活,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查获,为潜逃,所以冒用了胞弟“蔡某兴”的名字和身份接受审判并服刑。
2018年11月29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松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2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1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15日,松溪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2019)闽0724刑监1号刑事决定书,其内容为:“原审被告人“蔡某兴”身份信息有误,由原审判组织通过裁定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予以更正”。2019年4月26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决书中所有的被告人“蔡某兴”均更正为被告人蔡某林。
微信链接:李代桃僵的背后,隐藏着一起
杀妻潜逃案

典型意义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经审理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