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静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案市场禁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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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5:58

当事人:许静,女,1981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静先后担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许静利用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亲戚朋友炒股、理财,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014年9月份起,许静虚构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许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立案侦查公告、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许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许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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