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延续服务指南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2018-10-25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1
(七)申请材料………………………………………………1
(八)办理时限………………………………………………2
(九)收费标准………………………………………………2
(十)咨询服务………………………………………………2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2
1.提交方式……………………………………………………2
2.获取收件编号………………………………………………3
3.获取收件凭证………………………………………………3
(二)受理……………………………………………………4
1.材料补正……………………………………………………4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4
(三)办理进程(结果)查询………………………………4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4
(五)流程图…………………………………………………5
三、法律救济…………………………………………………5
(一)投诉……………………………………………………5
(二)行政复议………………………………………………6
四、表单填写…………………………………………………6
(一)申请材料空白文本……………………………………6
(二)告知书文本……………………………………………6
五、有关说明…………………………………………………6
附件
1.流程图………………………………………………………7
2.需递交的相关材料…………………………………………8
3.告知书………………………………………………………27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延续
编 码:3714000103809
(二)实施机构:德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变更、延续、撤销第四十六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六)办理条件
排污许可证延续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需延续的,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应当向德州市环保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
3.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德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德州市环保局窗口(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号码:0534-2236726
电子邮箱:dezhouyin@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联系电话:0534—2236726,邮编:253000。
(2)信函提交: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联系电话:0534—2236726,邮编:253000。
(3)网络提交:申请人登录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材料。受理人员登录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在大厅待办业务中,点击相关信息完成收件。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编号由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可通过网站下载。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以电话、手机短信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4-2236726
网络查询网址: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德州市环保局。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德州市环保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对办理事项投诉的协调处理。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对德州市环保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德州市环保局窗口电话:0534-2236726。
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大厅管理中心:0534-2381110。
电子邮箱:zwzxdtglzx@126.com
信箱: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大厅管理中心。邮编:253000。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环保厅政法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联系电话:0531-66226651。
2. 德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17室,联系电话:0534-2687408。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书文本
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排污许可证延续事项审批流程图
★收费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承办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 服务电话:2236726 监督电话:5018750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延续)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是否需整改 许可证管理类别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1)
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2)
投产日期(3)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4)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5)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6) □是
□否 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总氮控制区(7) □是
□否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 □是
□否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是否有环评审批意见(8)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9)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10)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 1月 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3年第 14号中列明的 47个市。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须列出环评审批意见文号或者备案编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二、排污单位登记信息
(一)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序号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1) 生产设施名称(2) 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3) 其他设施信息 产品名称(4) 生产能力(5) 计量单位(6) 近三年实际产量(t/a) 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
(t/a) 设计年生产时间(h)
(7) 其他产品信息 其他工艺信息
参数名称 设计值 计量单位 其他设施参数信息
至 至 至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二)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序号 种类(1) 名称(2) 年最大使用量 计量单位(3) 元素名称 元素占比 其他信息
原料及辅料(不含溶剂)
燃料
序号 燃料名称 灰分(%) 硫分(%) 挥发分(%) 热值
(MJ/kg、MJ/m3) 年最大使用量
(万t/a、万m3/a) 其他信息
注:(1)指材料种类,选填“原料”或“辅料”。
(2)指原料、辅料名称。
(3)指万 t/a、万 m3/a等。
(4)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如氟元素(0.1%)。
(三)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序号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名称(1) 对应产污环节名称(2) 污染物
种类
(3) 排放形式(4) 污染治理设施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6) 有组织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7) 排放口类型 其他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5) 是否为可行技术 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
注:(1)指主要生产设施。
(2)指生产设施对应的主要产污环节名称。
(3)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4)指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
(5)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以火电行业为例,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普通袋式除尘器、覆
膜滤料袋式除尘器等。
(6)申请阶段排放编号由排污单位自行编制。
(7)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序号 废水类别(1) 污染物种类(2)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去向(3) 排放方式 排放规律(4) 排放口编号(6)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7) 排放口类型 其他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5) 是否为可行技术 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
注:(1)指产生废水的工艺、工序,或废水类型的名称。
(2)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3)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污灌农田;进入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对于工艺、工序产生的废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处理站。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
(4)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5)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6)排放口编号可按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进行填写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编制。
(7)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排放口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排放口地理坐标(1) 排气筒高度
(m) 排气筒出口内径
(m)(2) 其他信息
经度 纬度
注:(1)指排气筒所在地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对于不规则形状排气筒,填写等效内径。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要求(2) 承诺更加严格排放
限值(3) 其他信息
注:(1)指对应排放口须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浓度限值。
(2)新增污染源必填。
(3)如火电厂超低排放浓度限值。
(二)有组织排放信息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mg/Nm3) 申请许可排放速率限值
(kg/h) 许可年排放量限值(t/a) 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mg/Nm3)(1) 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
(2)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合计 颗粒物
SO2
NOx
VOCs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合计 颗粒物
SO2
NOx
VOCs
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3)
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 颗粒物
SO2
NOx
VOCs
主要排放口备注信息
一般排放口备注信息
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备注信息
注:(1)如火电厂超低排放限值。
(2)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3)“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指的是,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之和数据。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三)无组织排放信息
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序号 无组织排放编号 产污环节(1) 污染物种类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信息 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 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
名称 浓度限值(mg/Nm3)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
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 颗粒物
SO2
NOx
VOCs
注:(1)主要可以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储罐泄漏、装卸泄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原辅材料堆存及转运、循环水系统泄漏等环节。
(四)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序号 污染物种类 第一年(t/a) 第二年(t/a) 第三年(t/a) 第四年(t/a) 第五年(t/a)
1 颗粒物
2 SO2
3 NOx
4 VOCs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备注信息
注:“全厂合计”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与“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之和数据、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两者取严。
四、水污染物排放
(一)排放口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地理坐标(1)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4) 其他信息
经度 纬度 名称(2) 受纳水体功能目标(3) 经度 纬度
注:(1)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排出厂界处经纬度坐标;纳入管控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指废水排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边界处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指受纳水体的名称,如南沙河、太子河、温榆河等。
(3)指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其所处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如Ⅲ类、Ⅳ类、Ⅴ类等。
(4)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汇入地表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5)废水向海洋排放的,应当填写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在备注中填写。
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地理坐标(1)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
经度 纬度 名称(2) 污染物种类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mg/L)
注:(1)对于排至厂外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指废水排出厂界处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指厂外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如酒仙桥生活污水处理厂、宏兴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 其他信息
名称 浓度限值(mg/l)
注:(1)指对应排放口须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及浓度限值。
(二)申请排放信息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
序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种类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t/a)(1) 申请特殊时段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排放量限值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合计 CODcr
氨氮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合计 CODcr
氨氮
全厂排放口总计
全厂排放口总计 CODcr
氨氮
主要排放口备注信息
一般排放口备注信息
全厂排放口备注信息
注:(1)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五、噪声排放信息
表15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噪声类别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
表16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
固体废物来源 固体废物名称 固体废物种类 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描述 固体废物产生量(t/a)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理量(t/a) 固体废物处置量(t/a) 固体废物贮存量(t/a) 固体废物排放量(t/a) 备注
七、环境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
表17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序号 污染源
类别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监测内容(1) 污染物名称 监测设施 自动监测是否联网 自动监测仪器名称 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 自动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安装、运行、维护等管理要求 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2) 手工监测频次(3) 手工测定方法(4) 其他信息
注:(1)指气量、水量、温度、含氧量等项目。
(2)指污染物采样方法,如对于废水污染物:“混合采样(3个、4个或 5个混合)”“瞬时采样(3个、4个或 5个瞬时样)”;对于废气污染物: “连续采样”“非连续采样(3个或多个)”。
(3)指一段时期内的监测次数要求,如 1次/周、1次/月等。
(4)指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如“测定化学需氧量的重铬酸钾法”、“测定氨氮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表18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序号 设施类别(1) 操作参数(2) 记录内容(3) 记录频次(4) 记录形式(5) 其他信息
注:(1)包括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
(2)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3)基本信息包括: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等;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DCS曲线等;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等。
(4)指一段时期内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次数要求,如 1次/小时、1次/日等。
(5)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方式,包括电子台账、纸质台账等。
八、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
九、改正规定
序号 改正问题 改正措施 时限要求
附图
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图3 监测点位示意图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