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祭师布莱克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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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3 06:38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1210年,在英格兰西南部德文郡的一个小村庄,亨利·布莱顿呱呱坠地。布莱顿的寓意为“广阔的村庄”。也许人们没有料想到,在数十年之后,这个村庄会因为布莱顿而名扬天下。在其身后,其族人将家族姓氏改为布莱克顿,所以后人便将布莱顿称为布莱克顿。

起初,布莱克顿只是一位普通牧师,尔后历任埃克塞特大教堂大主教、萨默塞特等地区巡回法院法官、王座法庭法官以及国王顾问。

他选取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格言作为座右铭——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我们都是她的祭师,因为我们尊崇正义,并侍奉神圣的法律。这成了他一生的指南针。

使布莱克顿青史留名的,是他对英格兰判例的整理。在那个时代,法庭的判决书是不对外公布的,外界甚至是王座法庭的法官都无从知晓此前的判例。得益于国王的恩宠,布莱克顿得以保存许多案件的卷宗。

从亨利三世一朝头24年的司法卷宗中,布莱克顿收集了2000个民事与刑事方面的已决案例,并制作了多个笔记本。从现存的笔记本来看,布莱克顿对案例作了许多批注,并臧否裁判得失。一般认为,这些卷宗成了他日后撰写四卷本巨著《英国法律与习惯》的素材。

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赞许道:布莱克顿的行为堪称壮举。从散落在50余卷的判决书中精挑细选成百上千的判例,并精心编排,这无疑需要非常多的耐心、勤勉与记忆。

布莱克顿解释,他编辑判例的原因是对彼时司法现状深感忧虑。一些法官既不聪慧亦未接受法律培训,对法律规则多有疑窦,因而不可避免的错误适用法律。更要命的是,一些自以为是的法官会依凭自己的意愿而非法律权威来裁判案件。为了给法官提供一些指导,布莱克顿建议从公允的已决判例中汲取营养,以为后人镜鉴。

布莱克顿也许是受到了1215年《大宪章》的感召,他决定开展判例整理工作时,距离第一次男爵战争只不过发生了二三十年。以坎特伯雷大主教为首的男爵们起兵反抗英格兰国王约翰。战争的结果之一是国王同意在《大宪章》第45条中加入一则关于法官任命的条款——只任命“知悉本国法而且谨慎守法之人”担任法官。

法史学家威廉·霍尔兹沃思勋爵认为,正是布莱克顿在这方面的努力使其开创了英格兰法律史的布莱克顿时代。伟大如梅特兰,也对《英国法律与习惯》不吝赞美之辞,将之誉为英国中世纪法学的皇冠与鲜花。

尽管后世有人认为布莱克顿不是该书的作者,或者认为他只是写作了大部分的内容,然而很少有人否认该书的历史价值。无论是在著述的方式还是在内容的完整性方面,布莱克顿的判例著作都是前无古人,后启来者的。直至400多年后,伟大的爱德华·柯克勋爵与布莱克斯通等人才编纂了类似的判例评论集。

遗憾的是,第二次男爵战争的爆发中断了他的著述。为了削弱亨利三世的王权,莱切斯特第六代伯爵西蒙·德蒙福尔率领贵族试图推翻亨利三世的统治。德蒙福尔的格言是:战争是司法之外的不幸所肇致的恶果。然而,反对王权的战争以失败告终。

受时局影响,布莱克顿被勒令上交其所保管的大量裁判卷宗。终其一生,他都没有来得及在《英国法律与习惯》中加上关于权利令状的内容。此外,书中内容也不乏互相冲突之处。不过,这并不影响该书的权威性。在其身故300年后,伟大的柯克勋爵视该书若珍宝,常常参酌援引。布莱克斯通等人也对之推崇备至。

有趣的是,身处普通法国家的布莱克顿却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那时,普通法中关于合同与侵权的理论尚处于稚嫩阶段,而各地区法庭也疲于应付此类争议。为了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布莱克顿把目光转向了罗马法。想来也不奇怪,英格兰当时正处于法学复兴时期,罗马法是大家竞相学习的典范。

就布莱克顿在多大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而言,可谓众说纷纭。不管如何,布莱克顿为英格兰法学界打开了一扇外国法之窗。布莱克顿的著作曾经在十三、十四世纪短暂地失去其吸引力。因为彼时的英格兰律师只醉心于本国法,而对抽象的罗马法理论并不感冒。

布莱克顿留下的财富却不仅仅是判例集。他关于王权的言论甚至在300余年后启发柯克勋爵发表反对王权的铮铮之言。

布莱克顿旗帜鲜明地认为,国王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王位、行使王权。“国王高居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与法律之下,而法律使之成为国王。正是法律使之享有统治与权力。世上绝无依靠意志而无需法律进行统治的国王。”

这是意有所指的。英格兰国王狮心王理查一世驾崩后,约翰及其侄子成了王位继承人。然而,同室操戈,难以两全。为了获得王位,约翰杀死其侄子并抛尸塞纳河。这种血腥的方式为千夫所指,也引发了贵族的武装反抗。

在第一次男爵战争后,国王约翰被迫签订《大宪章》。其第61条首开限制王权的先河——成立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授权4名贵族对国王及其下属的违法行为进行督查,并请求国王在40天内自我纠正,否则将使用武力夺取国王的城堡、土地与财产。国王约翰随后食言,宣布废除包括该条在内的《大宪章》。

对此,布莱克顿认为,男爵等贵族犹如国王的友伴,有义务在国王放肆纵乱、目无法度之时,对国王系以法律缰绳。在13世纪的英格兰,王权至上论根深蒂固。可想而知,布莱克顿道出这番话需要多少决心与勇气。

1268年,布莱克顿仙逝,而后人将其尊奉为普通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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