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员工被迫“自愿”离职,在法援律师帮助下拿到赔偿了!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14 01:38

所以会用一些手段逼迫员工自己辞职......

面对这种情况——

有些人可能会一怒之下,自己走人

有些人则会委屈忍受,继续坚持上班

但是,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有没想过——

他们耍手段逼员工辞职时

很多的“手段”可能是违法!违法!违法的!

我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教大家怎么做↓↓

王某系某日用品公司员工。2019年3月1日,该公司宣布免去王某职务,但是又不安排新职位。之后,该公司跟王某就新职位的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

2019年5月28日,王某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6月26日仲裁开庭,该公司依然表示要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王某表示坚决解除。

2019年7月4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情形,故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向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7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捷担任王某的代理人。

案件争议焦点>>

该日用品公司是否存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是否构成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请求的理由>>

日用品公司调整了王某的岗位职务;但调整后的岗位职务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在调岗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存在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接受调岗或离职的行为;

也未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同时王某也未能提供日用品公司降薪的证据。

法援律师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时,对于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适当的侧重及补充。

2019年7月10日,法援律师代理王某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魏律师在诉状中主张——

王某被免去职务之后,被告不给原告安排任何工作、告诉原告今后不再发放年终奖。

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2019年9月25日的庭审中,魏律师主张以下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日用品公司采取职场冷暴力折磨王某意图要王某主动离职,王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2019年3月1日,公司宣布王某职务之后,不给王某安排任何工作、没有正式发文调整王某到其他工作岗位。

为证明以上事实,魏律师提交了在仲裁阶段王某未提交的王某与其上级的微信对话等证据,内有——

“王某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王某对上级讲“不知道做什么、就耗在这里,我都不知道我去哪里”等内容。”

法援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3月1日之后,公司搬走了王某的办公桌和电脑、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停止其日常工作,让王某倍感孤立和冷漠,造成王某心理上压抑、郁闷。

王某坚持打卡上班,但在公司的每时每刻都备受煎熬,心灵受到了严重伤害。

故王某在仲裁开庭时表示不再想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非是因对调岗不满意的主动离职,而是日用品公司对王某采取冷暴力策略导致的结果。

同时,日用品公司对王某的无限期停职、孤立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王某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作出判决

2019年10月28日,顺德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2019年3月1日公司宣布免去王某职位另有任用之后,公司未再安排给王某新的工作岗位;

虽然在此期间双方协商将王某调整至某岗位,王某表示拒绝,但日用品公司未曾就该岗位正式发文予以公布,也未正式发文调整王某去其他工作岗位,导致王某在2019年3月1日至申请仲裁期间没有实际工作内容;

虽然工资无明显下降,但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件点评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分析认为:王某在仲裁阶段所主张的事实不够全面,仅仅主张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没有选择最有利的角度来强调事实,也没有相应的收集和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故仲裁委认为王某“没有证据显示日用品公司存在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王某接受调岗或离职的行为”。

所以,在法院审判阶段魏律师适当调整策略,着重强调:日用品公司并非是调整王某岗位职位,而是将王某免职、孤立、不给安排任命新的岗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此用较大的篇幅来向法庭讲述王某被冷暴力伤害的细节,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包括王某与其领导的微信对话等,用事实和证据向法庭证明:王某在2019年6月26日仲裁庭审时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长期冷暴力逼迫的结果,不属于王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在起诉书中的主张,即日用品公司不给原告安排任何工作,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近年来,某些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纠纷时,为避免经济补偿而采取职场冷暴力手段逼迫员工辞职。处于弱者的劳动者多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依靠自己很难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诉讼中及时调整策略找准切入点,详细叙述王某被冷暴力伤害的细节,并提交了有力证据,法援律师尽职尽责帮助劳动者提出合理的主张,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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