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少年的你·抚养权之争|CCTV13《法治在线》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16 10:20

一、案情介绍

2013年,王某(女)与田某(男)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4年生育一子小明。婚姻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王某搬出,双方分居至今。后王某起诉要求离婚,田某表示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对婚姻解除、财产分割没有争议,但对于唯一婚生子小明的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请求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时,小明就读小学。为了方便照顾孩子,王某搬出家后,在同小区租住,抚养状态为一方带一天,轮流抚养。

父亲田某主张其可以给孩子提供稳定、优越的生活学习环境,主张孩子由其抚养。

母亲王某主张自己与孩子相处时间更长,与孩子感情更加深厚,孩子由自己抚养更为适宜。

双方收入水平相差不大,抚养能力差距并不悬殊。

一审期间,法院询问了小明的意见,小明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二、一审判决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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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询问子女意愿

法官并不是在法庭上、在父母面前直接询问孩子意愿,而是单独在一个相对比较安全、封闭的场所询问孩子个人的意愿。孩子经过充分思考,在询问多个问题之后,表达了自己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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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双方均主张抚养孩子,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等并无过大差距,而且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现状也是轮流抚养,在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状况相当的情况下,考虑到小明已年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且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现小明表示愿意同母亲王某共同生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判令小明由王某抚养。

三、父亲上诉原因

田某主张,为了维持孩子的利益和真实意愿,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在开庭时重新询问孩子意愿。

王某不同意田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在询问孩子意愿的时候充分尊重了孩子的选择。

四、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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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询问子女意愿

二审法院认为,在人民法院这样的场景下,让孩子说出自己的意愿,对年龄尚小的孩子而言并不容易。在深爱的母亲和父亲之间作出选择,孩子经历了一场艰难的心理磨练。在询问孩子意愿的时候,尽量避免反复询问、多次询问,避免对孩子心理造成隐形的负面伤害。本案中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尚小,反复询问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当中,法院认为二审阶段父母双方的情况、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相较于一审阶段均没有变化,故二审阶段不宜再次询问子女意见,尊重子女在一审阶段的意愿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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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判定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综合现实抚养状况,听取子女的个人意愿,判令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并无不当。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导致家庭形态发生变化,对孩子的影响是最大的,小明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法院提示希望双方能够保持沟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五、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涉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一个家庭的破碎,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民法典》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精神,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之一。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与其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在实践中确定由谁来抚养子女,更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8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根据日常的亲情感受、生活体验等作出相对独立的判断,应尊重其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的内心真实想法和意愿。

人民法院对子女意愿的询问,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一方面要降低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我们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各方各项条件基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要避免让父母干扰未成年人的意见,避免父母为了争夺抚养权错误诱导甚至威胁子女。

六、最高法此次发布《意见》有何意义?

家事案件区别于其他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了要审理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之外,还肩负着维系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的稳定、和谐。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往往通过法庭教育、法官寄语等形式对家庭和睦、家庭关系的问题提出一定司法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以多种方式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这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在审判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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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守护少年的你·抚养权之争|CCTV13《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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