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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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19:55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气象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气象现代化、深化气象改革、气象法治建设和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法律顾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中国气象局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承担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中国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并会同人事司等有关部门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法学专家应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

(四)具有法学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五)熟悉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熟悉与气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气象部门工作情况,了解国家和气象部门的改革方向和趋势;

(六)近5年内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七)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律师应具有执业资格;律师事务所应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5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具有为国家部委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经历及经验;

(四)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局办公室和人事司从有关院校和科研院所遴选、考核、推荐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的人选,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颁发聘书。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法学专家一般2-3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

法学专家的聘任期限为两年。当任期届满,除委托事项未完成外,所聘任的法学专家自行解除。若继续聘任,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办公室和人事司,按照拟聘数量的2-3倍确定候选单位;

(三)法律顾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内设机构对候选单位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的律师事务所,并拟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报中国气象局批准后,由中国气象局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聘用的律师人选。

聘用律师若干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1家,聘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当聘用合同期届满,若继续留任现任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续签相应合同;若重新选选聘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履行招聘和报批程序。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五)法律顾问的费用和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终止及违约处理;

(七)不可抗力;

(八)合同的变更;

(九)保密条款;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合同的解释;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聘任为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中国气象局依法行政、改革和相关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修改、论证和审查气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相关法律培训和政策解读,讲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中国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办理法律顾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 聘任为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经济合同、战略合作协议、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投资合同等的论证、起草、修改和审查工作;

(二)参与人事劳动争议等重大内部事项及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起草或修改劳动合同;

(三)中国气象局作出的重要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民商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参与信访案件、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并对涉及气象部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法律文书,参与涉法事项的谈判、调解;

(五)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复议、调解或仲裁活动,以及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气象局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中国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七)协助中国气象局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八)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法律顾问办公室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中国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法律顾问办公室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流程与要求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服务流程如下

(一)中国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内设机构应当事先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按照其职责和服务需求,按照服务程序做好法律咨询服务。

(三)法律顾问办公室与法律顾问协商一致后及时回复有关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提供给法律顾问的资料及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中国气象局重要或者内部资料,需经中国气象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办公室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服务或者远程电子邮件等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和电子邮件应当签名。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对其合法性、及时性、客观性、公正性进行审查,并及时报中国气象局有关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应当重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意见,充分交流沟通,保证依法行政和决策的合法性。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它共同利益的;

(四)与法律事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中国气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

(二)不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或委托他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

(三)向外界泄露相关材料、论证意见和决定,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的;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中国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有直接利害冲突法律事务的;

(七)其他损害中国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权益或不符合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中国气象局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中国气象局年度预算,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按照有关聘用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商定的额度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年度报告制度。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应当每年12月30之前,向中国气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中国气象局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表现和年度工作报告,将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反馈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工作档案,记录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情况,并做好整理归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气象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2次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3次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五)违法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不能提供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到期前30天,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期限内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续聘或者解聘的理由和建议给出书面报告,呈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审批。法律顾问办公室应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开展下一年度法律顾问续聘或者解聘、选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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