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检察院强化案管工作 规范法律文书监督程序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5 11:55

  正义网江苏频道7月4日电(通讯员 黄心灵)法律文书开具是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业务监督的重要一环。海门市院案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利用“一查二核三问”三招切实做好法律文书监督工作。2012年以来,共不予开具相关法律文书30份次,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一查”就是查文书开具审批手续。为规范我院法律文书开具,我院制定了《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监督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业务部门需要开具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分管检察长签发《开具法律文书审批表》(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检察长电话通知)后,方可到案管部门开具法律文书。案管部门在开具法律文书过程中,坚决执行这一原则,首先是查否有《开具法律文书审批表》(或分管检察长电话通知),对于没有审批手续的文书开具要求,一律予以拒绝。 

  “二核”是核文书开具时间。《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案件承办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将会导致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嫌疑人权益的情况发生。案管部门在开具法律文书过程中,对每一分文书开具要求,都会仔细核查该案是否已经超期,一旦发现超期案件,不予开具法律文书,并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对于一些分管检察长在法定期限截至日签批,但办案人员超过该期限前来开具法律文书的情况,案管部门予以开具法律文书的同时,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

  “三问”是问文书开具理由。一般而言,办案部门前来开具文书的理由都较为简单。例如,要求开具《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理由就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开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理由就是“案件需要”。案管部门在开具法律文书前,会与案件承办人员交流,仔细询问文书开具理由,对于理由充分的案件,及时予以开具;但是对于一些例如“技术性”“退查、延长、延期等案件,考虑到其结果会导致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时间过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漫长等待,则暂缓开具,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情况。一般而言,除个别案件外,一般都不予开具。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