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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18:37

延边人民中级法院


    确认合同的效力是法院在审理所有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诉讼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的效力依法先行确认,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67项就规定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一案由。审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当事人仅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才能将有关纠纷确定为该案由。如果当事人未就确认合同效力提出请求或提出确认合同效力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诉请,则应根据其诉请内容及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及形态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承受依据合同约定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律评价后可能出现有效、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形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律是依据何种标准或是法律要件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还是其他效力形态呢。《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列举了合同绝对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情形的要件,但却找不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规定或要件。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判决书在认定当事人订立的某某合同是否有效时都有“某某和某某间订立的某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等类似表述。正所谓“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我们需要追溯审判实践中如此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所在。

二、合同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从民法理论上讲,民法通说认为合同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的上位概念。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学者们在理论层面虽有争论,但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前后贯穿整体来看,我国《民法通则》认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4.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对于合同的认识,合法性并非合同的本质属性,从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规定来看,认为: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事实合同、默示合同等;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依照各自法律规定的要件生效或有效。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来看,当事人间成立的合同欲发生法律约束力(效力),必须满足“依法”成立这个前提条件。
    合同作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一个合同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起码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不违法包括形式上的不违法,如法律对合同形式规定了特定的形式,招投标合同、拍卖合同等就属此类。


三、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区分

    在具体谈合同效力的认定之前,有必要先谈一下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的区分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将以上概念互相混淆。对于合同的成立问题,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章中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主要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同时《合同法解释二》中也对“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作了必要的补充,如事实合同、默示合同等。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有效的问题。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否存在或合意是否达成,但合同的成立或合意的达成并不代表该合同或是合意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该成立的合同或是达成的合意欲取得法律约束力的效果,还须取得法律对其予以肯定的评价,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对合同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有效与生效又有所不同,虽然在理论层面有部分学者认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意义相同的概念,但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这一章中的具体规定来看,《合同法》中对合同的“生效”与“有效”在使用上还是很注意区分的,仅在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三个场合使用“生效”一词,其他均表述为“有效”。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中表述也可以看出,审判实务界认为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合同有效”强调的是法律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合同生效”强调的则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何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生效时间的判断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生效时间或法律没有对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规定,则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反之,则从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并不一定生效,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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