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丨冒名顶替,当心罪上加罪!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27 10:40

冒用他人身份妄图逃脱罪责

结果就是不但逃脱不了

还会多“收获”一个罪名

千万别铤而走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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