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在“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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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8 12: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的要求,红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对本院入库时间超过1年的所有终本案件全面起底执行,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拖延、逃避、规避、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坚决打击惩治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捍卫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营造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敦促“终本清仓”和其他案件执行中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前往本院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三、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拘传其到场。

四、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六、红河县人民法院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妄图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任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七、红河县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红河县人民法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红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15987785353

特此通告。

红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作者 | 唐 楠

核校 | 李文鹏

编辑 | 王志辉

签发 | 孙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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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红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在“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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