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22号(财税金融类17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7 12:38

财库函〔2018〕16号

朱奕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投入结构问题

  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支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一是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目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成了4支直投基金实体的设立工作,认缴出资总规模195亿元,中央财政认缴出资48亿元。截至2017年12月底,4支实体基金已投资项目130个,投资金额38亿元,涵盖先进制造、互联网+、节能环保、文化创意、新材料和新能源、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信息技术等技术创新领域。三是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创投基金等方式,破解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题,促进资本技术融合。目前,基金下设3支基金实体已实现投入运行,完成百余亿元投资。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基金由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四是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十二五”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企业牵头的课题达52.3%。2016-2017年实施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企业承担了533个项目,占立项项目的23%。五是引导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调整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鼓励地方综合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成果转化项目示范。地方可以按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WTO规则的要求,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主要给予普惠性和引导性支持。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上述渠道,积极支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二、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方式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企业自主科技创新给予了重点关注和支持,不仅采取了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还出台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形成了一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基本覆盖了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即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实施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即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并自2017年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有利于更好地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三是简化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自2014年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四是完善技术转让和技术如果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纳税人可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五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主体由创投企业扩展至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及天使投资个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税收政策均不因企业所有制形式而在适用条件上有所区别,无所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同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委员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充分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在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统筹研究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简化税收优惠审批程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问题

  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四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均属于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政策,均无地域限制,也不针对特定行业和特定产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法选择享受现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

  此外,为简化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程序,减轻企业办税负担,近年来,结合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和放管服精神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政策落实中尽量简化前置审批,主要包括:一是扩大企业研发费用范围,简化审核管理。自2016年起进一步放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大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审核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鉴定证明,企业除按规定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外,其他多数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也不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自2016年起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更新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三是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多数为备案制,如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企业均只需按照要求备案,多数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则仅需在年度清缴时备案,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即可。此外,据了解,税务部门近年来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新手段、新渠道,逐步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和办税时间。

  综上,委员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和考虑。下一步,财政部将持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按照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减税降费工作要求,推进落实“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上限”等减税降负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

  四、关于健全高科技领域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问题

  在用事业激发起科技人才创新勇气和毅力的同时,重视对成果转化的物质激励,使科技人才“名利双收”。一是研究对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过高是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对此财政部、科技部开展了长期深入调查,积极研究,提出完善解决方案。2018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二是完善科研人员股权激励政策。股权激励政策能够有效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稳定人员团队。为解决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不明确,科技人员在获得股权激励、没有得到现金情况下先行缴纳税款的问题,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积极部署开展相关工作。2016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明确了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激励方式等。2016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在转让该股权时一次性按照20%的税率征税,解决了科技人员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并大幅降低了税率;同时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或个人也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所得税。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减免税政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科技、教育、文化等省部级奖金免税政策等。应当说,上述优惠政策力度是比较大的。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在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减轻包括科技人员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下一步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部门将统筹研究有关吸引人才的税收政策问题。一是以信息服务平台为依托,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落实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二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抓紧制定发布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三是加大已发布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公开宣传,积极组织政策解读培训班、编写政策指导手册,使基层科技管理者、企业财务人员等更好理解政策文件精神,解决实操层面困惑,落实政策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和科技人员获得感。

  五、关于完善培育和扶持企业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问题

  为了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充分发挥首台(套)应用示范作用,2018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意见》指出要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在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方面,财政部在遵守我国对外承诺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正在制定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政策以支持创新发展为导向,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重点提出了支持对象、支持措施、强化落实等内容。拟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通过区别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形,采取强制采购和预留份额、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等措施,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六、关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惩处问题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不断加强,以《专利法》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7月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8年3月,专利法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计划》,计划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次专利法修改在强化专利保护方面提出多项修改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专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具体修改建议包括:一是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完善证据规则,增加举证妨碍制度;三是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措施,对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规定相应强制措施;四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也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以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其相关内容主要有: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订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创新支持”专章,共有6条13款,明确规定:国家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研发设计与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各类服务。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落实情况的跟踪,全力做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宣贯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是不断强化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2017年制定《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并将其中的主要举措分解成76项具体任务,制定具体的分工方案予以落实。

  二是持续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下,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坚持日常执法办案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创新、拓展“护航”“雷霆”专项行动的内容与方式,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组织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强化执法办案,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66649件,同比增长36.3%。

  三是全面深化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充分利用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框架下的执法协作机制稳步推进。不断拓展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与海关、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加快形成协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合力。

  四是加快推进快速协同保护与维权援助工作。目前,全国已批复设立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17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面向地方优势产业开展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全国76家维权援助中心和近千家分中心、工作站,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举报投诉的接收、移交、反馈等工作。

  五是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级责任制,依法公开有关执法案件信息,对侵权假冒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快形成。

  八、关于加强专利审查队伍建设,缩短专利申请审查时间,降低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标准问题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多项措施压缩专利审批时间以期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是不断壮大专利审查队伍,“十二五”期间开创性地建立6个京外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员人数由“十一五”末的4000多人增加到1.1万人,为缩短专利审查时间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二是不断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和智能化管理,为审查周期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基本技术保障。三是加强审查流程精细化管理,对全流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将每个环节的审查时间写入年度审查工作计划,为缩短审查时间提供制度性保障。四是不断探索创新审查模式。探索实施了优先审查、巡回审查、集中审查等模式,同时还积极协调推进快速保护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立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快速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2017年,修订《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年优先审查平均周期低于8个月,相比普通案件时间大大缩短,有效满足创新主体加快审查的需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采取扩大减缴范围、调整减缴条件等措施降低专利有关费用。包括从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期限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延长至6年内。同时实行专利费减资格年度备案制,简化申请人提出费减的手续。2018年8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整体专利收费,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等3项、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专利年费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明确了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情形。

  九、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培训力度。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等,加强对知识产权创业模块、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等课程资源建设。制定《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安排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列培训项目共46期,主要面向企业开展提升创新能力培训,帮助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巡讲活动20余期,重点面向企业就知识产权创新、运用、保护开展培训。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为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编制印发《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支持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力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二是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在20个试点城市(含35个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专利导航和运营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三是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面向企业等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宣传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四是通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话题发表演讲,并与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参会者展开深入交流。五是针对企业开展采访活动,自2009年起,每年都组织中央主流媒体深入一线开展采访活动,宣传报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秀经验做法。

  十、关于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专利运用,加快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利用,解决我国专利运用不足的问题,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建议增加“开放许可”制度,即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法律手段,其核心是降低专利运用成本,促进专利实施供需对接,真正实现专利权经济价值。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例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等,以期从制度上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8月29日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