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 伯 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CPC8790)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D.视听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2.允许澳门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3.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 具体承诺 部门或 具体承诺
分部门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分部门
个体工商户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