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
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
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
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保护铁路线路安全
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是全国人民的殷切希望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对有关铁路线路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以下期限划定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铁路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二)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
(四)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其影响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经评估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对危及铁路安全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下列施工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
(三)设置、拆除广告牌、电子显示屏;
(四)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其危及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