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是法官办案智慧的结晶,
传递了司法的尺度和温度;
优秀庭审是法官司法经验的展现,
诠释着现代化的法治理念。
在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中,江苏法院7篇裁判文书、6场庭审获奖,数量居全国前列。为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和庭审的示范作用,现将其中4位获奖者的心得感悟予以刊发,以期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做实“公正与效率”,传递法治正能量,不断推进江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
让正义之声在法庭回响
(2021)苏06行终124号庭审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庭审的质量和效果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还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司法水平以及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和认同。
法官对庭审活动的驾驭,并非简单机械地按照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按部就班,而是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公正的过程。
功夫在庭前
葆有“善于发现”的慧眼
面对林林总总的案件,以敏锐的眼光在司法洪流中“淘沙取金”是培育典型案件的第一步。从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这些案件通常闪耀着一些共性特征,主要涵盖以下类型:
1.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2.法律供给不足,存在立法空白、漏洞或者缺陷,需要基于法律原理作出解释的案件;
3.执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存在认识误区,亟待通过示范性裁判予以矫正的案件;
4.其他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统一输出规则的案件。
本案简介:
邓某于2011年未经规划审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了一座亭棚。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某市城市管理局先后向邓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等。其中,《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不服该决定书的,享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年7月30日,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拆除了案涉亭棚。
10月,邓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亭棚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城市管理局则主张按照代履行程序拆除违法建设,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本案即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行政机关所主张的适用“代履行”是否合法有据?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一般规定)和第五十条(代履行)之间的关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行政代履行主要适用于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存在迫在眉睫的情形,不以“相对人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为前提;
对于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则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处理,确保相对人的权利。
适用不同的程序条款将指向截然不同的司法评价结果。我们逐渐意识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并非孤零零的案件本身。本案的公正审判,无疑具有正本清源、规范执法的重要作用。于是,我们决定依托我院“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机制,邀请市、区两级城管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并当庭亮明我们的立场和观点。
庭审有章法
以看得见的方式“接近正义”
庭审是当事人展开“交火”的中心场域,从准备发起、意见交换、攻防转换到尘埃落定,争点始终是双方的角力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我们以争点为主线,聚焦“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让各方在庭审中展开了实质性的对抗。
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达的权利,筑牢争点提炼的基础。诉辩意见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是争点的重要来源。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进行完整有序的归纳是法官的首要职责。在陈述行政争议环节,我们引导原告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素及是否侵犯合法权益等充分表达诉讼主张,要求被告立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立场表达,重点回应对起诉理由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固定诉辩意见。本案中,邓某的主张集中于案涉亭棚属于合法财产,某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就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市城市管理局认为适用代履行的程序合法。
二是析出争点准确“把脉”,探明案件审理的方向。就行政案件而言,争点的析出并不局限于诉辩意见,还应兼顾合法性审查要素。完全以诉辩意见为争点可能使案件审理迷失方向,而完全以合法性审查标准确定争点又会出现南辕北辙的尴尬。这就要求法官将目光在二者之间来回巡视,通过对二者的有效衔接以实现争点的精准析出。本案中,我们立足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结合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需要,将二审的争点确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某市城市管理局能否适用代履行的方式对案涉亭棚强制拆除;二是邓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是着眼争点组织实质对抗,揭示行政争议的核心。准确认定事实是依法裁判的基础和前提。在查证辩论环节,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本案中,我们立足于两大争点,引导当事人围绕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适用代履行的法定情形(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进行举证说明,对案涉亭棚是否经合法审批等事实进行陈述,并在法庭询问环节对有关事实进行了确认,为准确适用法律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我们引导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关系展开论辩,让观点在多轮“交战”中愈辩愈明。
法槌会说话
当庭宣判的“挑战与魅力”
当庭宣判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常称这是一个“将自己架在火上烤”的过程。经合议庭评议后,法官需要在内心形成确信:即将作出的裁判是能够承受法律与时空双重检验的公正之作。怀抱着这样的信念和底气,当通透的判词和铿锵的法槌在法庭上空回响,将会使得整个庭审浑然一体,也让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在宣判环节,我们对本案的争点逐一作出解答。我们指出,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原则上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突破。代履行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该方式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本案并不符合适用代履行的法定情形。此外,案涉亭棚并非合法建设,恢复原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庭审升华为法治课堂。法官更高层次的使命是跳出个案裁判,将法律演绎成现实的规则和秩序。我们当庭指出,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全方位要求,不仅要求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更要求实质合法;不仅要求执法动机和执法目的合法,还应严守程序规定,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不仅要求行政机关筑牢权利保障意识,还要兼顾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如此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法槌敲落之际仅代表着庭审程序的终结。考虑到本案所反映的执法问题并非首例,实践中还存在着类似的执法现象,不仅使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一般规则被架空,也冲击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我们在后续还通过宣传报道、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本案予以了推介,以期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
作 者

高 鸿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
副院长
原标题:《心得感悟 | 让正义之声在法庭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