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维权】假期身心俱放松,守法之弦要紧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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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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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于2021年6月1日施行。

分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8条。

总则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及时矫治、尊重人格、保护隐私、综合治理等原则。

该法有三大主要内容:干预不良行为,矫治严重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

不良行为

旷课逃学沾烟酒,无故不归离家走。

不宜场所却进入,沉溺网络交损友。

邪教迷信加赌博,观看收听黄暴恐。

不良行为阻成长,守法少年不能有。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如何干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令人恼,家长制止并管教。

公安村居如发现,制止并给家长报。

教育措施多样化,分类处理有学校。

不良行为及时管,共同携手成效高。

法条链接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

寻衅滋事生危害,管制器具非法带。

打骂恐吓伤人身,盗抢损毁公私财。

传播淫秽信息品,卖淫嫖娼德败坏。

赌博涉毒大恶习,严厉拒绝要自爱。

法条链接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矫治严重不良行为

发现立即报公安,及时调查严格管。

训诫责令受教育,家校社会责共担。

管教无效不放弃,专门学校促回返。

用心用情见实效,护佑成长一路安。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防重新犯罪

重新犯罪需预防,针对教育是良方。

社会调查全方位,分别管教要恰当。

惩罚教育两不误,就学就业积极帮。

犯罪记录应封存,促进少年勇向上。

各位小朋友们放松但不要放纵,任何时候遵纪守法的意识都不能“放假”。未检小姐姐衷心愿大家平安健康成长,将来成为有用之才,承担起建设国家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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