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援故事第969辑】情与债的纠纷,借贷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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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02:04

原创 黄孝军 台州司法

公司财务危机

虚构事实向情人借款

钱某某和胡某某认识后成为情人关系,钱某某因自身经营的公司出现债务问题需要用钱,在向亲戚朋友借款无望的情况下,想到向胡某某借款,但又不好意思直接借,2021年3月钱某某编造公司会计余某某要办厂的理由向胡某某借款30万元,后归还部分本金。2021年4月,钱某某编造某公司有高回报投资项目让胡某某投资,胡某某交付9万余元给钱某某,钱某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本金。后因为钱某某经营的包装厂发生火灾,其再无能力偿还该两笔借款。

自暴自弃

法援助其重拾信心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胡某某所得的该两笔款项系诈骗行为提起公诉。本案因被告人钱某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委托律师,法院通过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接收本案指派后,援助律师进行了阅卷,发现本案指控被告人两笔诈骗事实对于其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通过会见,被告人认为自己两笔借款虽然虚构了理由,但借款后定期偿还,后因为包装厂发生了火灾无力再偿还,主观上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从会见的情况了解到,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都不愿意管她,其存在一定的自暴自弃情绪,认为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判决不构罪的可能性没有。援助律师耐心跟其解释法律规定,分析案情,认为应该坚持事实,帮助其重拾信心。

借贷关系还是诈骗行为?

针对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结合证据分析,本案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借款虽然编造了理由,但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当时借钱的时候公司是正常运作的,被告人具有还款能力,被告人拿到这两笔款项后,也并非是用于自己生活消费或者挥霍,而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借款后每月也是按期偿还这笔款项,胡某某后也以民间借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故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审理后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律师提醒

现实中借款编造理由比较普遍存在,很多人游走在合法借贷和诈骗的法律边缘,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种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完全不同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人没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明确的还款目的及还款行为,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将钱款占为己有,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更没有还款行为。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供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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