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戒毒、禁毒,上海这部法想听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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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17:18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关于《上海市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禁毒条例》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和保障本市禁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适应当前禁毒工作的现实需要,依托法治保障加强和改进本市禁毒工作,有必要对本市禁毒条例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禁毒主体责任。增加禁毒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等规定,明确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相关行业协会的禁毒职责等。(第一条至第三条等)

(二)加大重点关注物品的监管力度。明确市禁毒委可以建立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实名登记和报告范畴。(第七条、第八条)

(三)细化戒毒管理和社区康复规定。明确“自愿戒毒”的情形,细化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人员违法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推进禁毒工作智能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优化本市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明确有关部门的保密要求。(第十二条)

(五)加强互联网涉毒风险管控。明确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发生在平台内的相关经营行为负有管理和报告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

(六)强化相关主体法律责任追究。针对有关单位、企业未履行义务的情形,补充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禁毒委或有关部门可以予以约谈告诫、重点整治,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进一步加强网络涉毒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2.对进一步依托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加强有关部门服务职能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社会共治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禁毒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第二款修改为:“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基层毒品治理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三、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管理制度,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督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实施必要的自律措施。”

四、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禁毒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等工作体系,增强区域禁毒工作实效。”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参与广告代言;对前述人员作为代言人的广告,不予发布。”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市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设置宣传栏、展示文艺作品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禁毒要求,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自觉远离毒品,提高抵制和防范毒品的意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禁毒委员会可以建立健全禁毒重点关注物品的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开展信息采集、预报预警、服务指导等工作,并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及时公布禁毒重点关注物品清单。”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款修改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有上述药品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将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未按规定注册或者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开展经营、提供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平台内有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者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十、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或者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未达到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十二、将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禁毒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禁毒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依托本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健全完善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实现信息采集、监测评估、分析研判、预警发布、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二款修改为:“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向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和数据的采集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毒委员会应当对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采集、共享的信息和数据,加强安全管理,并予以严格保密。能够通过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款分列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邀请其代言广告,或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由其代言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取得的广告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品未及时报告,导致流入制毒渠道或者规模性滥用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由禁毒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予以约谈告诫、重点整治,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存在异常流通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将条例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文广影视”修改为“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区、县”修改为“区”、“乡、镇”修改为“乡镇”,第六条第一款款首增加“的成员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第二款和第三款均增加“戒毒康复”、“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八款删去“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予以”,原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卫生健康”,第十七条增加“化工科技”、将“机构”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四条增加“和单位”、“和重点整治单位”,第五十一条增加“第十四条”,原第五十二条增加“和重点整治单位”,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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