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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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1 14:53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做好普法工作,共同推动各用人单位和群众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宣传时间

2021年7月19日-23日。

二、宣传对象

全市各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劳动者。

三、参加单位

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当地卫生健康局负责通知落实。

四、宣传主题

落实企业责任,依法防治职业病。

五、宣传方式

采取出动宣传车辆、分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健康荷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车、宣传资料和宣传标语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健康)监督所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装饰、印制(详见附件)。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安排5辆宣传车在各县(市、区)城乡接合部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健康)监督所各负责安排 1辆宣传车,联合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开展宣传活动。

六、宣传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二)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等; 

(三)其他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明确工作责任,及时制订工作方案,保障宣传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把宣传周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要将宣传活动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在宣传过程中对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填写《贵港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表》,对存在问题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对此前已宣传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的用人单位,如查实仍未认真整改到位的,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监管作用,加大对监管对象的宣传力度,积极收集宣传照片,认真撰写新闻信息稿件,及时传递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遵纪守法,营造全民参与、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五)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于7月2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图片与统计表(附件4)报送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中医服务监督科。

(六)本次执法宣传活动所需经费由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按规定列支。

附件:1.宣传车要求

2.宣传标语

3.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传车要求

一、车型

7座面包车。

二、装饰要求

(一)车头标语:《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车

(二)车身标语

左侧:“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右侧:“依法防治职业病 健康幸福千万家” 。

(三)车尾标语

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播放要求

循环播放以下录音内容: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三同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劳动者作业时要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及防辐射设施等。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宣传标语

1.改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健康。

2.建设健康企业,助力健康中国。

3.共建健康企业,共享职业健康。

4.践行职业健康,争做健康达人。

5.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在行动。

6.岗前岗中离岗时,做好体检保健康。

7.启航新征程,构建职业健康发展新格局。

8.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先。

9.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10.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附件3

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

形式(次数/人数)

 

合计

 

开展主题宣讲活动次数

 
 

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次数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次数

 
 

印发宣传材料份数

 
 

出动宣传人员数

 
 

宣传受益人数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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