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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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17:51

2016年6月18、19日,孔某在某农科公司冷藏储存圆葱50260公斤,双方形成事实仓储合同法律关系。2016年10月,该公司将孔某存入的洋葱进行了处理,并主张期间产生了仓储费32166元、出入库装卸费4020元、运费4000元,共计40186元处理费用。2019年,孔某以该公司处理圆葱后未给付钱款为由向惠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农科公司偿还孔某货款40000元。

自2016年10月孔某欠付仓储费等费用,该农科公司一直未曾主张权利,直至2021年8月25日将孔某诉至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自2016年10月被告欠付仓储费等费用后原告未及时主张权利,直至2021年8月25日才诉至法院,对此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遂认定被告抗辩事由成立,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等最新规定,可见。

☑法官说法

时效制度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而对权利予以时间限制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自源自罗马法,经过几千年的继受,至今仍然是构成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项不可或缺的规则。王利明教授在其最新的《民法总论》中认为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在于: 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③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的解读也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四:“一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因在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二是由于持续性事实被认为在盖然性上较能正确地反映真实,因此基于盖然性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推定义务人不负有义务。三是避免举证困难,减轻法院负担。四是保护交易安全,尊重现存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可以保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却不能容忍那些拥有权利却漠视权利的人。在此,惠民法院提醒大家应当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切莫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原标题:《惠法案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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