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这事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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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19:48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直播预告

2月29日(周四)晚7:30,第九期《寻医问诊》节目,邀请五莲县人民医院内分泌风湿肾病科的医疗专家为您提供在线问诊服务。网友们如果有肥胖、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肾上腺疾病、下丘脑-垂体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肾间质性疾病、痛风等方面的问题,欢迎在直播间与医疗专家进行互动问诊。

本期问诊医疗专家:

聂小妹 五莲县人民医院内分泌风湿肾病科副主任

宋双章 五莲县人民医院临床营养科副主任

陈祥玉 五莲县人民医院内分泌风湿肾病科主治医师

届时,“锦绣五莲”客户端直播间、“五莲融媒直播”公众号直播间将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原标题:《提醒告诫!这事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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