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九章五十三条。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表明我国的人民防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是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不仅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于向国际社会阐明我国人民防空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促进国际交流,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防空警报常识
防空警报是城市民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战争中,当城市受到空袭威胁时,防空警报被用来提醒人们进行防空避难;平时则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此外,为了纪念某些重大事件,防空警报也会在特定时间地点使用。
防空警报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这三种。
预先警报
预先警报:鸣响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市民立即停止一切工作,把家中电源拉闸断电,关好煤气、熄灭火种、关好门窗,携带有效证件,生活必需品及防护器材,迅速撤离到附近地下防空避难所、人防工程、防空洞。

空袭警报
鸣响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无法进入地下防空避难所,人防工程、防空洞,市民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趴在地上双手抱头。

解除警报
连续鸣响一长声,时间3分钟,市民可以走出地下防空避难所,人防工程、防空洞,恢复正常工作。

空袭避难常识
听到防空警报后,需立即进入民防工程躲避,如无法进入民防工程,要利用地形地物就近躲避。


正在行驶的车辆应当迅速靠边停车,行人就近进入地下室、地铁车站或钢筋混凝土建筑底层等处隐蔽,不要在高压电线、危险房屋和油库等易燃易爆炸危险处停留。
在空旷地的人们要就近选择低洼地、路沟边、土堆旁或大树下等地方,迅速就地卧倒进行隐蔽。卧倒时,应当面部朝下、掩住耳、张开嘴、闭上眼,胸部和腹部不要紧贴地面,以防震伤。
原标题:《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周丨人民防空法,你需要了解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