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 以案说法,谷城法院教您“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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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8 10:26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第42个“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谷城法院选取三起消费者维权案例予以公布,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同时督促广大经营者依法合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

“每逢佳节胖三斤”。刚过完节,很多人看着体重秤上自己上涨的体重,摸摸自己身上的肥肉,再加上贾玲在电影《热辣滚烫》里瘦了一百斤,很多人便开始了“热火朝天”减肥。

小毛也是减肥大军中的一员。某天上网冲浪时,小毛看见某广告宣传某产品“不用节食和锻炼就能瘦,无副作用,不反弹”,于是管不住嘴又迈不动腿的小毛瞬间心动不已,便通过广告下方的联系方式添加上了马某的微信,并通过微信平台在马某处购买该减肥胶囊两盒并支付2700元。小毛收到该产品后,因该产品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且在其食用该产品后出现心悸、失眠、口渴等身体不适,故小毛认为马某将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具有“减肥”保健功效属于欺诈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退还其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经本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所出售的产品无生产日期、批准字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系“三无产品”,故应当向小毛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

“大家今天难得聚一次,尽情的吃喝,今天我买单”某酒店包间内小王热情的说道,“今天我还带了一瓶茅台,请大家一同品尝”。说着小王便从袋子里面掏出了一瓶瓶身印有“贵州茅台镇内部专供”字样的酒,给饭桌上的人都倒上了一杯。“小王,你这个酒怎么看着不对呀,我搜了一下,茅台包装不是这样的啊”在场有人提出了疑问。“你懂什么,这是茅台内部特供酒,当然和普通的不一样。我可是花了500块钱买的”小王虽当场反驳了回去,但内心却泛起了嘀咕“莫非真是假酒?”事后,小王经查询,该酒确实为茅台酒的仿冒产品。愤怒之余,小王一纸诉状将该副食店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店老板赔偿小王2000元作为补偿。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所幸涉及到的不合格产品未对小毛和小王二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否则马某和该副食店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案例三

近年来,一些家庭购买使用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作为出行代步工具,在看似方便的背后,这些车辆其实并不安全。

2023年2月,蔡某驾驶四轮电动汽车与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高某受伤入院,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蔡某与高某协商索赔无果,蔡某将高某诉至谷城法院。因蔡某驾驶的奥能牌电动汽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导致蔡某无法通过购买保险规避风险。经法院判决,蔡某赔偿高某损失75490元。

法官说法: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四轮电动车”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机动车是否准予登记,依据的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本案中蔡某驾驶的奥能牌四轮电动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

没有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无论是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电动车还是电动助力三轮车,都不允许上路使用,且使用时必须具备相应的驾照。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也通过这三个小案例提醒大家,作为商家,一定要诚信规范经营,千万不可钻法律的空子,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最终因小利失大益;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物渠道,避免在一些不正规的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这样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避免被一些不良商家或者黑心商家所欺骗。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购买票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黄丹、张婷婷

原标题:《【3·15维权】 以案说法,谷城法院教您“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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