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晋江法院3篇优秀案例获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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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17:59

原创 晋江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全省法院系统首届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结果通报中,晋江法院推选报送的3篇案例分析分别获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

获奖案例

二等奖

杨燕萍:

林某诉蔡某离婚案

——《民法典》视野下家务劳动补偿的

赔偿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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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典》打破原《婚姻法》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新规进行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件也将日益增多。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判决支付家务劳动补偿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1.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人民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证明的程度;2.家务劳动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与蔡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互相体谅,致使长期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现林某离意坚决,蔡某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林某请求离婚,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分配和抚养费的负担,蔡某对林某的主张无异议,予以照准。林某主张其自结婚后就全职在家照顾子女,负担更多家庭义务,请求蔡某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5万元,蔡某在庭审中认可林某全职在家照顾子女的事实,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2万元。

三等奖

林雅思、陈瑜滨:

被告人李某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转账,

转移资金的自洗钱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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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洗钱犯罪在其中充当着助纣为虐的角色。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对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此前,一般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只能由上游犯罪外的其他人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后,实质上是将“自洗钱”作为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意味着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犯罪自己清洗”构成洗钱罪。此情况下,应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推进,也体现人民法院对洗钱犯罪的执法司法力度。本案是福建省首例“自洗钱”,对罪数的认定及量刑的把握,并无过多先例可循却可能影响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这也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定性审慎探讨和研究的初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实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等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行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进行转帐转移资金的,该行为独立于上游犯罪,则还构成洗钱罪,应与其所犯上游犯罪予以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信用卡诈骗罪部分,被告人李某已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属犯罪未遂;其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优秀奖

洪新民:

福建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照支行诉王某、张某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

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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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者一致应是抵押登记的常态。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各种原因,抵押权人难以在登记簿登记担保范围,仅能记载主债权数额,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本案采取观点认为,应以2021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登记簿记载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以合同约定确定债权优先受偿为原则,登记簿记载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以登记内容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裁判要旨

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情况不一致,应根据登记簿记载的时间节点区分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登记簿记载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应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同约定确定债权优先受偿为原则,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登记簿记载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登记簿记载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照支行依约提供借款,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照支行主张王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予以支持。基于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是2021年1月5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合同纠纷的事实部分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抵押权纠纷的事实部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但登记簿仅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32万元,未登记具体的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本案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范围为本息132万元,对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照支行诉请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某商住小区X区房地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13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予以支持,本息总和超过132万元部分,不予支持。

晋江法院将以此次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为契机,持续加强司法案例研讨研究,强化干警应用法学研究能力,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司法能力水平。

文:吴滢滢

原标题:《喜讯!晋江法院3篇优秀案例获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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